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意特意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产业基地********(园区)。
法定代表人:程雯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军,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戈,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山海蓝图商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西里****楼******/div>
法定代表人:蔡月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美佳,北京天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意特意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山海蓝图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7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意特意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意特意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意特意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北京意特意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蔚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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