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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颖与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颖,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东新路**。

负责人:洪鲁圆,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一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颖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颖于2021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何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颖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上诉人何颖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 未

书 记 员  付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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