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生,男,1954年10月25日,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院。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平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以下简称装甲兵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3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平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诉讼费由装甲兵学院负担。事实与理由:马平生主张本案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马平生自2001年签订《购房意向书》购买装甲兵学院出卖的房屋至今已经过二十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亦已经过十余年,期间马平生多次要求装甲兵学院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马平生购房且居住的事实行为已然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条件,马平生认为要求装甲兵学院办理不动产权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之诉,而非现实条件不具备或客观不能;一审援引2020年12月15日陆军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证明的时效性与合法性存疑,不具备证明效力,且马平生是在看到一审判决后才得知有上述证明的;一审中相关房屋性质及其售房方案报备情况的证据材料缺失;一审判决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应当支持马平生的诉讼请求。
装甲兵学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马平生的上诉请求,初始登记未能办理系政策问题导致,装甲兵学院不存在违约行为。
马平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装甲兵学院为马平生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小区5号楼1单元301号房屋(以下简称301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变更购房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变更后的内容为:“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拥有住房全部产权,甲方为乙方办理国家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因乙方原因导致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3.增加购房合同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的内容为:“本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并交付不动产权证书”;4.装甲兵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甲方)与马平生(乙方)签订《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约定:一、所购住房面积。乙方所购301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59.06平方米。二、所购住房计价。乙方所购住房,甲方以综合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每建筑平方米价格4750元(最终售价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售房方案经总部批复的价格为准),根据房屋所处的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计算,以及超面积价款、其它等因素,乙方所购住房的暂定售价为668752.94元。乙方自用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格另行计算。三、付款方式。乙方已付款140000元。乙方已到位或可抵扣住房补贴436532.99元。乙方及配偶预付房款及住房补贴抵扣后,还需付房款:92219.95元。四、住房交付及原住用公寓房腾退。乙方付清购房款后,甲方将所售住房交付乙方,乙方必须在2011年8月31日前腾交学院原住房,并办理原住房腾退手续。五、购房产权。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拥有住房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乙方凭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原住房腾退证明向甲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公共维修基金由乙方个人承担,在交纳购房款时一并交甲方,共计15110.7元……。马平生按照《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11年,马平生入住301号房屋。
2020年12月15日,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陆军装甲兵学院(原装甲兵工程学院)建设,,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路**院,住房性质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全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清理统一部署,该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处于审批阶段,下步将组织产权证办理。”2020年12月16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未查询到万泉寺小区不动产登记信息。
另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装甲兵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的权利义务由装甲兵学院承接。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购房协议约定产权手续的办理,按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且现售价系暂定售价,最终售价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售房方案经总部批复的价格为准。现万泉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且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处于审批阶段。故目前尚未达到购房协议约定的办理30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故对于马平生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待条件成就时,马平生可另行主张。马平生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马平生入住301号房屋近十年,陆军住房清理工作亦3年多,装甲兵学院应加快清理工作及售房方案的审批,尽快办理万泉寺小区的产权登记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马平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马平生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现在的装甲兵学院,故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在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由装甲兵学院承接。根据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内容及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可知,马平生所购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故关于所购房屋产权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经济适用房专门政策进行,而非直接适用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已查明目前万泉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亦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尚处于审批阶段,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尚未成就,对马平生提出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马平生可在相关条件成就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马平生提出的关于变更和增加合同内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8元,由马平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刘 洁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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