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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蝴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3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道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棉,女,该公司高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公司人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蝴蝶,女,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燕,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倩,北京卓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物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蝴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60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物投资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蝴蝶返还我公司错误发放其的年终奖80000元。事实和理由:年会后送李蝴蝶回家的打车记录、李蝴蝶所发的微信道歉记录、多名员工的证言,以及劳动合同、自行离职的相关证明、关于追究李蝴蝶相关责任的决定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李蝴蝶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李蝴蝶辩称,年终奖系我年薪工资的组成部分,且系经过华物投资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发放。我不存在重大过失及失职行为,华物投资公司向我主张返还已发年终奖,没有依据。不同意华物投资公司的上诉意见。

华物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蝴蝶返还我公司错误发放其的年终奖8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蝴蝶于2018年11月19日入职华物投资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1年11月18日止的《劳动合同》,李蝴蝶担任法务部高级法务经理,薪酬确认为月薪25000元,无重大过失年终奖不低于80000元。2020年1月16日,华物投资公司发放了李蝴蝶2019年年终奖80000元(税前)。

2020年5月21日,华物投资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李蝴蝶返还已发放的2019年年终奖。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0]第187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华物投资公司的申请请求,华物投资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华物投资公司主张李蝴蝶在2019年度年会上酒后闹事、抨击公司领导、泄露公司机密,故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李蝴蝶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规违纪,存在重大过失,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就上述主张,华物投资公司提供了员工证言作为佐证。

李蝴蝶认可其参加年会及年会上饮酒的事实,但称其不存在酒后闹事、抨击公司领导、泄露公司机密的行为,也不认可证人证言内容。李蝴蝶主张华物投资公司发放的80000元系其2019年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审法院认为:华物投资公司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华物投资公司主张李蝴蝶存在重大过失,不应发放李蝴蝶年终奖,但华物投资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李蝴蝶存在年会上饮酒的行为,不足以证明李蝴蝶存在违纪行为。华物投资公司已经发放了李蝴蝶2019年80000元年终奖,发放时也是经过了内部审批,表明其公司认可李蝴蝶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现华物投资公司请求李蝴蝶返还已经发放的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认可李蝴蝶于2020年1月以华物投资公司无故解除其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该争议尚在另案诉讼过程中。

华物投资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关于追究前员工李蝴蝶相关责任的决定》,内容载有“我公司前员工李蝴蝶在2019年1月9日的年会上故意将自己灌醉……,严重扰乱了我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我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不具备发放年终奖的条件,其本人事后也向我公司道歉认错,并自行办理离职,我公司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向其发放了本不应该向其发放的年终奖,也未曾追究其相关责任;其次,在其负责处理的客户投诉证监会的案件中严重失职,幸亏我公司及时指出其失误之处,免使我公司遭受行政监管措施;但其本人在离职后,不感念我公司以人为本的精神,颠倒黑白,申请仲裁索要所谓的赔偿金。因此,我公司决定对前员工李蝴蝶以上违规、失职行为追究相关责任:1.……2.对本不应该发放的80000元年终奖,已经启动仲裁、诉讼程序,坚决追回相关款项……”。李蝴蝶对华物投资公司的上述决定不予认可。

此外,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华物投资公司系依照薪酬确认标准向李蝴蝶发放年终奖。华物投资公司已将2019年年终奖80000元发放给李蝴蝶,系该公司确认李蝴蝶符合获取年终奖条件的表现。现华物投资公司列举李蝴蝶在年会上的行为称构成严重违规违纪、重大过失,李蝴蝶对此不予认可,且该年会发生在2020年,不属2019年工作表现的评价范围。华物投资公司称李蝴蝶在2019年工作存在其他严重失职行为,并未提供事实依据。李蝴蝶与华物投资公司之间发生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与发放李蝴蝶2019年年终奖亦没有因果关系。依据以上认定,华物投资公司以追究李蝴蝶重大过失行为责任为由向李蝴蝶追回已发年终奖,理由不成立,故一审判决对华物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华物投资公司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物投资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物(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蒋媚

书 记 员 蒋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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