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祖辉等与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祖辉,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505(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杲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裕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杲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祖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3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祖辉于2021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汪祖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祖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汪祖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云

审 判 员 管元梓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郭玲

书 记 员 张 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