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祖辉,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505(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杲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裕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卢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杲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祖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福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33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祖辉于2021年1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汪祖辉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祖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汪祖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云
审 判 员 管元梓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郭玲
书 记 员 张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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