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北京张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9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高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孟 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谢 静
书 记 员 刘芯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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