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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机关服务局与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3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务部机关服务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法定代表人:宋振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文,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霞,北京丁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二条**。

法定代表人:钱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女,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民,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务部机关服务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2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务部机关服务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霞,被上诉人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务部机关服务局(下称商务部服务局)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逾期交纳房租的滞纳金29.16万元及违约金32.1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2.由新旅佳苑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台基厂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第5条第4款约定,如承租方支付租赁房屋租金迟延超过30日,自第31日起,承租方每迟延一日,出租方有权按欠付租金金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该合同第10条第1款约定,迟延交纳房租累计90天的,承租方向出租方按照年度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新旅佳苑公司承租房屋后将案涉房屋转租,之后进行装修使用,其租赁使用房屋的目的均已实现,且我局主张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并未重复计算,应予支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新旅佳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违反诚实信用,一直拖欠两年房租,应承担支付滞纳金、违约金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责任。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局的上诉请求。

新旅佳苑公司辩称,一审宣判后我公司也提起了上诉,但因为资金问题没有交上诉费,一审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了,我公司不同意商务部服务局的上诉请求,也不同意一审判决。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且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涉租赁物是否具备合法经营的条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作为剧场演出使用的用途。其次,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因商务部服务局不能向我公司提供审批材料无法办理消防验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后,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书面告知商务部服务局要求减免租金,商务部服务局也明确同意减免,双方按减免2016年和2017年租金的约定实际履行完毕,后商务部服务局为应对审计部门工作检查,又重新向我公司主张补交2016年和2017年租金。二、商务部服务局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我公司已支付2018年度租金,商务部服务局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因为双方已经约定了减免租金。一审法院认定商务部服务局始终向我公司追索2016年度和2017年度房租,没有证据支持,更不符合事实。

商务部服务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2016年、2017年度的房租共计164万元;2.要求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逾期支付的房租的滞纳金29.16万元;3.要求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32.40万元;4.要求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律师费5万元;5.诉讼费由新旅佳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5月5日,商务部服务局(出租方)与新旅佳苑公司(承租方)签订《台基厂二条礼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商务部服务局出租房屋的名称:商务部台基厂二条礼堂,坐落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二条5号。商务部服务局应提供房产证明,新旅佳苑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足以合法开展话剧演出、舞台音乐剧演出、文化交流等活动之文件。租期十年,自2011年5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止(含三个月免租期)。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剧场演出使用。租赁期满后,商务部服务局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新旅佳苑公司应如期交还。如商务部服务局继续出租此房屋,新旅佳苑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商务部服务局。本合同前五年,每年租赁费80万元,自第六年开始,租赁费每两年递增2万元,即2017年租赁费82万元,2019年租赁费84万元,2021年租赁费86万元。装修期间免租赁费3个月,自2011年5月10日至2011年8月10日为装修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新旅佳苑公司向商务部服务局交纳房屋租金。新旅佳苑公司每年缴纳一次租金,于每年4月30日前以支票形式支付租金。新旅佳苑公司必须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向商务部服务局缴纳租金及保证金。如新旅佳苑公司迟延交纳租金超过30个自然日,从第31日开始,新旅佳苑公司每拖延一天,商务部服务局有权按照新旅佳苑公司实欠租金的3‰收取滞纳金等。

新旅佳苑公司在与商务部服务局签订合同后,又于2011年5月9日与案外人北京浩海天宇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浩海天宇公司)就案涉房屋签订《租赁合作协议》。新旅佳苑公司将案涉房屋出租给浩海天宇公司作为剧场演出使用。合同有效期自2011年5月10日至2021年8月10日(含3个月免租期)合同前5年,每年租赁费140万元等。浩海天宇公司收到案涉房屋后,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7月,新旅佳苑公司至法院起诉浩海天宇公司,要求确认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于2013年7月15日解除,要求浩海天宇公司向新旅佳苑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7月15日拖欠的租金34.9041万元及违约金56万元、滞纳金76.92万元等。浩海天宇公司在该案审理中以新旅佳苑公司隐瞒房屋性质,导致不能通过消防审批为由,不同意新旅佳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作协议》于2013年8月1日解除,浩海天宇公司返还案涉房屋,浩海天宇公司按照年租金90万元的标准向新旅佳苑公司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费,新旅佳苑公司返还浩海天宇公司已经支付的2011年8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的租金100万元等。新旅佳苑公司及浩海天宇公司均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后均撤回上诉。2014年9月,浩海天宇公司将案涉房屋返还新旅佳苑公司。新旅佳苑公司称收回房屋后,其对案涉房屋进行消防和装修改造。诉讼中,新旅佳苑公司认为其为办理公司注册、消防等多次找商务部服务局协商,但始终不顺利,直至2016年4月才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6月26日正式开业经营。商务部服务局称已经按照新旅佳苑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全部的材料。另,商务部服务局、新旅佳苑公司双方多次协商能否减免新旅佳苑公司应交2016年、2017年房租问题,但未有最终结果。新旅佳苑公司未对其提出的商务部服务局同意免除2016年、2017年房租提供有效证据。新旅佳苑公司曾于2019年3月8日复函给商务部服务局,陈述出现2018年租金已支付、2016及2017年租金未支付的缘由。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商务部服务局、新旅佳苑公司签订的《台基厂二条礼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现商务部服务局要求新旅佳苑公司交纳其所欠的2016年及2017年的房租,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新旅佳苑公司答辩称因商务部服务局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其承租案涉房屋长期未能正常使用。为此,与商务部服务局达成减免2016年及2017年的房租协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此,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新旅佳苑公司称商务部服务局要求给付2016年及2017年的房租已过诉讼时效。从双方的往来函件中可以证明,商务部服务局始终在向新旅佳苑公司追索上述房租,故新旅佳苑公司此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商务部服务局要求新旅佳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一节,考虑到新旅佳苑公司在承租案涉房屋后,未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且多次与商务部服务局协商减免房租的情况,故商务部服务局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商务部服务局主张律师费一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判决:一、北京新旅佳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商务部机关服务局2016年及2017年度房屋租金共计164万元;二、驳回商务部机关服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另查明,新旅佳苑公司称2015年3月、12月向商务部服务局发函要求商务部服务局提供手续协助其办理消防手续,商务部服务局对新旅佳苑公司的主张未明确否认,并称其于2016年1月向新旅佳苑公司提供了房屋最初的消防图纸。

本院认为,商务部服务局与新旅佳苑公司签订的《台基厂二条礼堂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双方二审中争议的焦点系新旅佳苑公司迟延支付租金是否构成违约,进而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根据查明的事实,新旅佳苑公司2015年数次向商务部服务局发函要求商务部服务局提供手续协助其办理消防手续,但商务部服务局于2016年1月才提供了房屋最初的消防图纸。由此可见,商务部服务局履行其出租人的协助义务时不及时,导致新旅佳苑公司的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新旅佳苑公司未支付租金事出有由,故本院认定新旅佳苑公司并非无理由不按约支付租金,其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向商务部服务局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原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商务部服务局上诉主张新旅佳苑公司支付律师费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商务部服务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56元,由商务部机关服务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军华

审 判 员 白 松

审 判 员 刘慧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骏

书 记 员 张晓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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