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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一等与杨志明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一,女,200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文(杨志一之母兼杨志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志明,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继刚,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霖,北京博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杨志珺,女,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杨志一、娄文因与被上诉人杨志明、原审被告杨志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志一、娄文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一、娄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志一、娄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杨志一、娄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云霞

书 记 员  万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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