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七一,男,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青海,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院。
法定代表人:李胜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小茗,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七一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5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七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下称装甲兵学院)负担。事实与理由:张七一主张本案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张七一自2001年签订《购房意向书》购买装甲兵学院出卖的房屋至今已经过二十年,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入住亦已经过十余年,期间张七一多次要求装甲兵学院办理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张七一购房且居住的事实行为已然具备了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张七一认为要求装甲兵学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之诉,而非现实条件不具备或客观不能;一审法院援引2020年12月15日陆军住房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证明的时效性与合法性存疑,不具有证明效力,且张七一是在看到一审判决后才得知有上述证明的;一审中相关房屋性质及其售房方案报备情况的证据材料缺失;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应当支持张七一的诉讼请求。
装甲兵学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七一的上诉请求。我单位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初始登记未能办理系政策问题。
张七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装甲兵学院为我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小区8号楼2单元701号房屋(下称701号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2.装甲兵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1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甲方)与张七一(乙方)签订《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下称购房协议),约定:一、所购住房面积。乙方所购701号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148.56平方米。二、所购住房计价。乙方所购住房,甲方以综合成本价(经济适用住房价)计价,每建筑平方米价格4750元(最终售价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售房方案经总部批复的价格为准),根据房屋所处的层次、朝向等调节系数计算,以及超面积价款、其它等因素,乙方所购住房的暂定售价为630191.52元。乙方自用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格另行计算。三、付款方式。乙方已付款140000元。乙方及配偶预付房款及住房补贴抵扣后,还需付房款:490191.52元。四、住房交付及原住用公寓房腾退。乙方付清购房款后,甲方将所售住房交付乙方,乙方必须在2011年8月31日前腾交学院原住房,并办理原住房腾退手续。五、购房产权。乙方付清购房款后,拥有住房全部产权。产权手续的办理,按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乙方凭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原住房腾退证明向甲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所需支付的有关税费,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乙方原因导致产权手续无法办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九、公共维修基金由乙方个人承担,在交纳购房款时一并交甲方,共计14113.2元……。张七一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2011年11月、12月左右,张七一入住701号房屋。
2020年12月15日,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载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为陆军装甲兵学院(原装甲兵工程学院)建设,,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北路**院,住房性质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根据全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清理统一部署,该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处于审批阶段,下步将组织产权证办理。”2020年12月16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未查询到万泉寺小区不动产登记信息。
另查,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装甲兵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的权利义务由装甲兵学院承接。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购房协议约定产权手续的办理,按建设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统一到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且现售价系暂定售价,最终售价以工程决算审计审定,售房方案经总部批复的价格为准。现万泉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且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处于审批阶段。故目前尚未达到购房协议约定的办理701号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条件,故对于张七一的诉讼请求,法院暂不予支持。待条件成就时,张七一可另行主张。需要指出的是,张七一入住701号房屋近十年,陆军住房清理工作亦3年多,装甲兵学院应加快清理工作及售房方案的审批,尽快办理万泉寺小区的产权登记以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驳回张七一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张七一与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签订的《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系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因编制改革编入现在的装甲兵学院,故原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在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应由装甲兵学院承接。根据上述《购买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的内容及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复函可知,张七一所购房屋性质系经济适用房,故关于所购房屋产权办理的事项应当根据经济适用房专门政策进行,而非直接适用一般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已查明目前万泉寺小区尚未办理初始产权登记,陆军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亦证明万泉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正在组织历史遗留问题整改,售房方案尚处于审批阶段,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尚未成就,对张七一提出的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张七一可在相关条件成就时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张七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2元,由张七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刘 洁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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