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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红等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锋,男,1954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鄢红,女,1953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法定代表人:倪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秋平,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鄢锋、鄢红因与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348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并非侵权责任纠纷与事实并不相符,依据退休金发放规定,发放应截止至领款人逝世后一个月,因此我父亲的2015年退休金由北京而中医院直接发放给我。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下称北京儿童医院)出具的《关于鄢裕光同志抚恤金及丧葬费核算说明》,可以证明北京儿童医院违反国办发〔2015〕3号文件,没有自2014年起增发相关费用,至今截留的应该包括在2015年1月退休金汇总增加基本离退休费920元,直接造成我的财产损失,北京儿童医院存在过错,本案的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不应予以否定。

北京儿童医院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鄢锋、鄢红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鄢锋、鄢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儿童医院返还鄢锋、鄢红继承财产50511元;2.北京儿童医院补偿鄢锋、鄢红利息损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自欠发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北京儿童医院以挂号信方式写明“因克扣鄢教授退休金”做出赔礼道歉,加盖公章并支付起诉邮费10.6元及复印费16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鄢锋、鄢红提供的证据及其诉讼请求,本案案由并非侵权责任纠纷,但鄢锋、鄢红在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然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鄢锋、鄢红提起的本案诉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鄢锋、鄢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鄢锋、鄢红以侵权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北京儿童医院返还其继承财产50511元、赔偿利息损失并赔礼道歉。鄢锋、鄢红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北京儿童医院向其父亲所发放的退休金提出的异议,并非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在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其仍然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鄢锋、鄢红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鄢锋、鄢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蔚林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朱鑫壤

书 记 员 弓梓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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