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淡弟,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妞妞,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淡弟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淡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被上诉人天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妞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淡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杨淡弟于2011年11月25日入职天力公司,岗位是瓦工,月工资5000元。杨淡弟在职期间经常加班,天力公司未支付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天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杨淡弟的上诉请求。
杨淡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杨淡弟与天力公司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天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000元;3.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4.天力公司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的生活费3500元;5.天力公司支付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9195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2元;6.天力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41379元;7.天力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高温津贴4320元;8.天力公司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过年的生活费3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淡弟自2011年11月25日开始在天力公司项目工作,岗位为维修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由天力公司以转账的形式发放,下发薪。天力公司未给杨淡弟缴纳社保,杨淡弟正常出勤至2020年1月11日,之后春节放假,工资发放至2020年1月11日。杨淡弟主张因疫情导致其待岗,2020年4月10日天力公司的温川平、周才庚明确跟其说岗位没有了,让其另行找工作,温川平、周才庚是其上级领导。天力公司对此不认可,主张其公司没有与杨淡弟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只是负责代发工资。
2020年6月16日,杨淡弟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双方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000元;3.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4.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的生活费3500元;5.支付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91954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172元;6.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加班工资41379元;7.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高温津贴4320元;8.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过年的生活费36000元。2020年9月29日,大兴仲裁委作出了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397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杨淡弟与天力公司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天力公司支付杨淡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元;三、天力公司支付杨淡弟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高温津贴3960元;四、天力公司支付杨淡弟2018年6月2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过年生活费8000元;五、驳回杨淡弟其他仲裁请求。杨淡弟同意该裁决第一、三项,不同意其他各项,诉至法院。天力公司同意按该裁决履行,未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天力公司主张杨淡弟是由华远公司派到其公司项目工作,其公司只是负责代发工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淡弟亦不认可,故法院对天力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天力公司认可杨淡弟2011年11月25日开始到其公司项目工作,其公司没有与杨淡弟解除劳动关系,故对杨淡弟要求确认双方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杨淡弟主张2020年4月10日天力公司的温川平、周才庚明确跟其说岗位没有了,让其另行找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天力公司亦不认可,故法院对杨淡弟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及生活费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杨淡弟主张其月工资为5000元,每年春节放假一个月没有工资。天力公司不认可杨淡弟主张的工资数额,认可春节放假不给工资,但主张放假一般在20天左右。天力公司对杨淡弟的工资标准及春节放假天数未能举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杨淡弟的主张予以采信。杨淡弟在职期间对天力公司每年安排的春节放假时间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达成合议,但天力公司不支付春节法定休息日工资,于法无据,故对杨淡弟要求支付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过年生活费中合理部分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杨淡弟主张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因疫情导致其待岗,天力公司未支付其工资及生活费。天力公司以杨淡弟没有上班为由不同意支付。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条、第12条规定,天力公司应当支付杨淡弟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杨淡弟主张2018年1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存在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天力公司亦不认可,故对杨淡弟要求支付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杨淡弟未提交入职天力公司之前存在工龄的证据,故法院以其入职天力公司的时间核算其工作年限。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杨淡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可休10天年休假,天力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杨淡弟休息且足额支付了年休假工资,故应当支付杨淡弟上述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杨淡弟要求支付2018年1月1日之前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杨淡弟未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且2020年度尚未终结,故对杨淡弟要求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高温津贴的问题。杨淡弟与天力公司均同意仲裁裁决第三项,即“天力公司支付杨淡弟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高温津贴396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杨淡弟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淡弟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过年生活费8000元;三、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淡弟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5554.72元;四、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淡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元;五、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淡弟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高温津贴3960元;六、驳回杨淡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庭审中,杨淡弟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不再坚持一审主张的高温津贴数额。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双方均同意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五项,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杨淡弟主张2020年4月10日天力公司告知其岗位没有了、让其另找工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天力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对杨淡弟的主张难以采信。杨淡弟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2011年1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过年期间生活费。杨淡弟在职期间对天力公司每年安排的春节放假时间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已达成合意,但天力公司应支付杨淡弟春节法定休息日期间的工资,经核算,杨淡弟应得数额不高于仲裁裁决的数额,天力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履行,故一审法院判决天力公司支付杨淡弟此期间的过年期间生活费80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杨淡弟主张数额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工资及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生活费。双方均认可该期间杨淡弟未提供劳动,杨淡弟主张因疫情导致其待岗,一审法院参照相关规定,确定天力公司应向杨淡弟支付的此期间工资及生活费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维持。对杨淡弟主张数额的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劳动者主张加班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杨淡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加班事实,故对杨淡弟要求天力公司支付其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结合杨淡弟申请仲裁的时间及年休假可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杨淡弟应就2018年1月1日以前未休年休假的情况负举证责任;天力公司应对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安排杨淡弟休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负举证责任。现双方均未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后果。杨淡弟认可正常出勤至2020年1月11日,之后即春节放假、连续待岗,故杨淡弟主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亦缺乏依据。杨淡弟未提交入职天力公司之前存在工龄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其入职天力公司的时间核算其工作年限,确认此期间其可享受年休假10天,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判决天力公司支付杨淡弟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其数额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杨淡弟主张的其余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淡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淡弟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