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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根生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1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8号2号楼105室。

负责人:刘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坤,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晴,北京页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根生,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慧,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与上诉人韩根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供暖行为的性质、效力及法律后果等基本问题应进一步查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92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以及上诉人韩根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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