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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跃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跃,女,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张雪跃之夫),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6号。

负责人:赵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霞,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雪跃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四支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8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雪跃以其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雪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雪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时 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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