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恒星云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庆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读者新媒体大厦**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悦,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恒星云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猫眼微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3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恒星云影业(天津)有限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恒星云影业(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恒星云影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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