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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姜晓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3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李梓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萍,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晓旭,女,199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楠,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晓旭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色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姜晓旭工资、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事实与理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4100元,其他均为津贴福利,不属于固定工资的部分,因我公司2019年1月整体收入大幅下滑,对姜晓旭打分是根据姜晓旭工作状态、工作成果、我公司整体收入综合考虑的,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姜晓旭2020年1月、2月的工资。我公司在疫情期间,通知安排姜晓旭自2020年2月8日起在家待岗,我公司已足额支付姜晓旭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在我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姜晓旭主动书面提出解除,我公司不应支付姜晓旭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姜晓旭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金色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金色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无需支付姜晓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17.88元;2.无需支付姜晓旭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期间工资19028.74元;3.无需支付姜晓旭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250元;4.诉讼费由姜晓旭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晓旭于2015年1月5日入职金色世纪公司,担任招聘专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月16日发放上自然月工资。

2020年2月8日,金色世纪公司在钉钉软件公开发布停工待岗通知,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决定停工……为维持公司必要运转和保障会员权益,公司会安排相关员工值班,值班人员另行通知”。双方均认可金色世纪公司为姜晓旭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6月,金色世纪公司每月为姜晓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421.44元、公积金150元。2020年5月20日姜晓旭按照通知要求回到公司至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2日休产检假1天。

2020年4月29日,金色世纪公司发布《关于停发补贴的通知》,内容,由于疫情影响,公司目前需要银行贷款及股东借贷支付员工工资,维持公司运转,特殊时间,经公司研究决定,开源节流、压缩成本:从2020年4月起,停发一切员工补贴。从2020年4月起,停缴公积金,若员工有继续缴纳公积金需求的,员工承担全部公积金费用,预交公司,由公司代缴。

2020年6月12日,姜晓旭向金色世纪公司邮寄《辞职申请》,记载:“因公司单位存在如下问题:未足额交纳社保,未足额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强制调岗、强制待岗等,因此本人要求解除与公司单位的劳动合同……”。金色世纪公司认可2020年6月12日收到该解除通知。

后,姜晓旭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金色世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925.4元;2.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未支付的工资20746.19元;3.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5663.48元;4.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869.55元。开发区仲裁委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352号裁决书,裁决:一、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姜晓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417.88元;二、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姜晓旭2020年3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工资19028.74元;三、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姜晓旭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8元;四、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姜晓旭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0250元;五、驳回姜晓旭的其他仲裁请求。金色世纪公司除裁决第三项外,不服其他仲裁裁决事项,诉至法院。

金色世纪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27日发放姜晓旭2020年1月工资3453.56元、2020年2月工资2128.56元。2020年10月16日,金色世纪公司转账支付姜晓旭3464.95元,庭审中称系补发姜晓旭2020年2月生活费1150元、2020年3月生活费968.56元、2020年4月生活费968.56元以及2020年5月缓发工资377.83元。

庭审中,金色世纪公司称口头通知在孕期的姜晓旭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8日休完2020年年休假5天,2020年2月8日至5月19日期间没有安排姜晓旭工作,姜晓旭认可金色世纪公司安排2月3日至2月8日休假,但不认可系年休假性质,并主张2020年2月8日到5月19日期间一直在家办公,公司一直能正常缴纳员工社保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在家办公,核算社保、公积金以及考勤发给公司的人事,加上其他领导安排的一些工作,在家工作期间无法在钉钉上打卡。为此提交其与段屹峰的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其中,姜晓旭:段总,我刚刚收到了工资,我想问一下为什么我工资就发两千多,我在家全月都在办公,工作报告我也写了,一月份没有理由扣了30%,工资条都不发,这2月干脆就发基本工资,那我1月2月的工作怎么算呢。段屹峰:公司定的,我连自己的工资都定不了。……姜晓旭:那段总您得给个说法,是给我补呢还是怎么着,好赖我全月都干活了。段屹峰:全月干活的多了,我也全月干活了,公司没钱。姜晓旭:那我三月也是干了全月的活儿也没钱呗。段屹峰:是的,等银行贷款发工资。姜晓旭:那贷款下来能给我补发1月2月工资吗?段屹峰:1月、2月工资是根据个人考核和公司总体收入确定的,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贷款下来尝试申请补助。……段屹峰:晓旭,昨晚10点多公司通知我,你决绝(拒绝)把公司资产社保账户电子卡、密码交回公司,你现在没法工作又拒绝让别人做你的工作,到底是什么想法?姜晓旭:因为涉及员工社保操作,为了安全,我得和您确定一下是否交给郝琼,1月份经批准我在家办公,一直按时按规定完成社保公积金的增减员及考勤,如果没有U盾,我这无法继续操作社保增减工作了,接下来人力方面的工作有什么需要我做的,随时听直属领导您的安排,只要身体没什么反应,我也积极参与的,……结合现在孕期的身体情况,从节约公司成本的角度考虑,我通过钉钉主动申请了医疗期,但一直未获得批准,在此期间我一直完成着自己的工作职责,发放4月工资所需要的材料(4月考勤、4月社保公积金账单及特殊假期),我已经整理好交给刘丹平了……关于我工资未足额和之前未发放的部分何时能够给我,请领导与公司能给我一个明确时间。段屹峰:有时间尽快来公司,昨天下午又开会了,领导也做了最后指示。你和夏冰一起来,让夏冰先复工,先试试再说。姜晓旭:段总都发工资了,我这工资咋又没发呢。段屹峰:公司因为疫情因素原来的商业环境已经不存在,从而一些岗位将不存在或工作量严重不足,公司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尽快复工复产,调整公司业务,调整岗位以及调整考核等制度是迫不得已的事情。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8元,因金色世纪公司未就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姜晓旭主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工资差额问题。姜晓旭自2020年1月起在家办公,姜晓旭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日到岗工作,2020年6月2日,休产检假一天,金色世纪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经协商就降低劳动报酬或调岗、缓发工资达成一致意见,故金色世纪公司自2020年1月起仍应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姜晓旭工资至2020年6月2日,因金色世纪公司在仲裁裁决后支付了姜晓旭3464.95元,结合金色世纪公司在庭审中对上述款项的自述情况,扣减社保、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金额,经过核算,金色世纪公司仍存在欠付工资的情况,具体金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关于姜晓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金色世纪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姜晓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且仲裁确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晓旭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125元;二、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晓旭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12405.04元;三、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晓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250元;四、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姜晓旭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011.48元;五、驳回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金色世纪公司一审未就该仲裁裁决项提起诉讼,现金色世纪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姜晓旭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的工资差额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12日工资。金色世纪公司上诉称其公司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相应减少了员工的津贴、绩效,但其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经协商就降低劳动报酬或调岗、缓发工资达成一致意见,姜晓旭自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19日在家办公,自2020年5月20日至2020年6月1日到岗工作,2020年6月2日休产检假一天,故金色世纪公司应按照姜晓旭正常出勤支付相应劳动报酬,一审法院结合金色世纪公司工资支付、社保、公积金情况核算欠付工资金额正确。

关于经济补偿金。金色世纪公司存在上述未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姜晓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金色世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金色世纪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金色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卜晓飞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马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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