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佃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3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佃刚,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饶河县八五九农垦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A、C、E座。

负责人:孙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昀,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佃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7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佃刚于2021年1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佃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佃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上诉人王佃刚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爽

书 记 员 李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