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雷,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平,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益典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
法定代表人:刘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伟,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雷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益典劳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益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上海益典公司与张雷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既认定张雷未完成施工内容,未完成合同义务,上海益典公司将剩余工程施工完毕,又判决张雷支付上海益典公司工人劳务费,依据不足。综合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张雷离开工地前双方未对此前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和结算、张雷主张按提供的实际工作量结算以及张雷离开工地后上海益典公司直接向工人发放工资的事实,在张雷离开工地后其与上海益典公司和案外人沈建飞之间的关系以及上海益典公司是否向张雷多支付了劳务费的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8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18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姬 雷
书 记 员 梁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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