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掌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奥北科技园领智中心****201(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朱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A-0941。
法定代表人:马自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掌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掌众财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齐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齐欣互动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掌众财富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霖、被上诉人齐欣互动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掌众财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双方所签《百度大客户网络推广服务框架合同(直客版)》(下称《框架合同》)及《百度商业产品推广服务通用条款》(下称《通用条款》)明确列举了不可抗力的情形。我公司是因为国家的三降政策和约谈才停止的P2P业务,根据合同约定应属于不可抗力。二、政策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我公司是为了支持国家政策,响应国家号召从约谈之后便开始停止P2P业务,没有再进行推广。一审法院以监管政策不具有强制性为由,认定政府行为不具有强制力。我公司认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强制性,都对我公司造成了实质影响。三、一审法院应支持退还保证金。我公司认为未完成框架任务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齐欣互动公司应当返还我公司保证金。退一步讲,即使政策不属于不可抗力,我公司未完成任务额也和政府行为有密切关系。根据公平原则,我公司未完成任务额并没有对齐欣互动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其也应当退还部分保证金。
齐欣互动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掌众财富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国家从2017年开始就对P2P行业加强监管,施行强监管政策。掌众财富公司提出的“三降”问题,早在2017年就有相应政策出台。掌众财富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不存在其所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二、掌众财富公司所谓的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金融办)约谈也不属于不能克服的情况。约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种沟通,政府从未向掌众财富公司下达过指令要求其停止相应业务。如果掌众财富公司自行停止相关业务,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掌众财富公司在被约谈后仍委托我公司进行了4笔广告充值,证明约谈没有强制效力。四、根据双方之间的沟通记录,在出现相应政策和约谈后,掌众财富公司未告知过我公司存在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返还保证金。五、由于掌众财富公司的违约行为,我公司也向广告的实际投放媒体赔偿了47万多,本案50万保证金是用来弥补我公司损失的。综上,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掌众财富公司没有完成框架任务,我公司有权扣除其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
掌众财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齐欣互动公司返还保证金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日,掌众财富公司(甲方)与齐欣互动公司(乙方)签订《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合同约定甲方在乙方代理的平台进行网络推广,甲方推广一级行业为金融,二级行业为P2P平台;甲方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框架任务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原生子框架任务金额”不低于50万元,保证金50万元,作为框架任务的保证金;保证金返还,在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前解除本框架合同或者本框架合同期限届满或甲方终止百度推广服务时,甲方未完成承诺的“框架任务金额”,则保证金不予返还;甲方可享受以下优惠返点,针对框架搜索优惠返点的产品给予甲方7%的返点……;优惠返还,甲方未达到承诺的“框架任务金额”或未全部达到“框架任务金额”任务时,则甲方需向乙方返还其多享受的框架优惠返点及折扣差额;如因不可抗力或者百度平台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或者不能按计划执行,不视为甲方、乙方违约。后掌众财富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0万元。
庭审中,掌众财富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框架任务没有完成,责任不在己方,要求返还保证金,1、金融办公告,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主要内容为,在核查期间,P2P网贷机构应继续严格执行“三降”(出借人人数、业务规模、借款人人数)等内容。2、约谈情况记录单,证明被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约谈,被要求停止相关业务,且部分约谈系通过电话或者口头进行。在2019年6月10日约谈情况记录单中,载明“二、要求,针对‘三降’问题提交方案,明确时间截点”,12月30日约谈情况记录单中包括内容“P2P业务已经停止”,12月31日约谈情况记录单包括内容,“一、退出相关问题反馈沟通,从掌众信息切换到掌众财富……要求:按照反馈情况补充材料,以及掌众财富与掌众金服签署协议”。齐欣互动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不是不可抗力,是可预见、可克服的,实际上也克服了。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第一份约谈要求“三降”,没有要求停止业务,实际上掌众财富公司投放广告至9月份,该约谈非行政命令,约谈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影响正常履行合同;第二份约谈时合同已经到期,该约谈不影响双方合同履行,“P2P业务已经停止”是掌众财富公司说的,并非行政机构要求;第三方约谈时合同已经到期,与本案无关。
对此,齐欣互动公司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予以反驳,1、结算邮寄,证明诉争合同到期后,掌众财富公司仅完成投放金额的44%,百度平台扣罚了齐欣互动公司保证金467111.1元。2、有关P2P平台监管政策,证明自2017年起国家已就P2P平台运作、清理开展持续监管。掌众财富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理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就知晓相应的监管政策背景及其变化,这一政策因素属于合同签署之前就应明确知晓风险。3、下单确认邮件,证明系掌众财富公司在诉争合同项下总共下单26笔,最后一次下单日期为2019年6月。掌众财富公司在所主张的监管文件发布后,依然在投放广告,说明约谈及文件对其投放广告无实际影响,最终未能达到框架合同约定的投放金额,系因其未主动申请投放。
关于约谈,掌众财富公司主张具有强制性,应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金融部门约谈多次,主要意思是让停止业务,齐欣互动公司对此不认可,表示约谈不是行政法规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降”为已有政策,双方都应有预见情况下,约谈不属于不可抗力。
另查,掌众财富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2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签订的《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根据查明,掌众财富公司交纳了保证金50万元,但未按照约定完成“框架任务金额”,齐欣互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未予退还保证金50万元。掌众财富公司以金融监管政策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约谈,被要求停止P2P业务等构成不可抗力,要求齐欣互动公司退还保证金,齐欣互动公司对此不认可。首先,双方签订相关合同前后,相关部门均发布对P2P业务金融监管政策,具有一定连贯性;其次,掌众财富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应知晓金融监管相关政策;再次,约谈行为并非强行性行政行为,约谈笔录中并未载明要求掌众财富公司停止P2P业务的相关内容,且部分约谈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发生;最后,掌众财富公司持续履行合同至2019年6月26日,且无证据证明其向齐欣互动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等主张。因此,综合本案案情和现有证据,掌众财富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对此难予支持。齐欣互动公司的抗辩意见,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判决:驳回北京掌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掌众财富公司与齐欣互动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及《通用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掌众财富公司上诉主张由于国家对P2P行业出台的强监管政策以及其公司被政府相关部门约谈等构成不可抗力,导致其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要求齐欣互动公司退还50万元保证金。关于国家对P2P的监管政策及掌众财富公司被政府部门约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进而是否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首先,根据2019年6月10日约谈记录单的内容显示,相关政府部门对掌众财富公司提出的监管要求是“针对三降问题提交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并未要求掌众财富公司停止P2P业务;且后续第二、三次约谈时双方所签合同即将到期。其次,掌众财富公司成立于2016年,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理应对国家的金融监管政策,尤其是对P2P趋于严格的监管政策有所了解。掌众财富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齐欣互动公司签订上述合同之时,即应知晓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最后,掌众财富公司提出相关政府部门于2019年1月发布公告对P2P网贷机构继续执行“三降”,其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起先后三次被相关部门约谈,但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掌众财富公司直至2019年6月26日仍在持续履行合同,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向齐欣互动公司提出不可抗力等主张,可以表明国家的监管政策及约谈并未对掌众财富公司履行合同产生实质影响。综合以上三点,本院认为掌众财富公司提出的国家对P2P的监管政策及约谈等因素不属于不可抗力,未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掌众财富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判决驳回掌众财富公司要求齐欣互动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掌众财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北京掌众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苑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袁 芳
书 记 员 陈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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