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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等与欧阳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4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房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欧阳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芳,北京市京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李培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百利呈北方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肥城市。

上诉人房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峰、原审第三人李培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7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某某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房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丽红

审 判 员 邢 军

审 判 员 李卫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牛晓煜

书 记 员 何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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