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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岳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4204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李梓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琼,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萍,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岳程,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倩,北京睿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色世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色世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岳程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事实与理由:因我公司2020年整体收入大幅下滑,对岳程打分是根据岳程工作状态、工作成果、我公司整体收入综合考虑的,我公司已经足额支付岳程2020年2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的工资及待岗生活费。我公司不存在恶意或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形,岳程主动离职,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公司加班需要申请,岳程加班未提交加班申请,我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岳程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金色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金色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色世纪公司无须支付岳程2020年2月1日至29日、4月1日至30日期间工资差额3642.3元;2.金色世纪公司无须支付岳程2020年3月1日至31日、5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工资9178.68元;3.金色世纪公司无须支付岳程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6704.8元;4.诉讼费全部由岳程承担。

岳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金色世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496元;2.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9日以及4月1日至30日的工资差额10984.14元;3.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31日以及5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工资17503.06元;4.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10.5小时的加班费共7084.38元;5.金色世纪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共49小时加班费4188.66元;6.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履行保密协议补偿金178488元;7.本案诉讼费由金色世纪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岳程于2012年8月2日入职金色世纪公司,双方于2018年8月2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岳程的岗位为预订部主管。金色世纪公司为岳程缴纳了2012年11月至2019年12月的社会保险。岳程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实际绩效、奖金提成、节日加班、平时加班费、补助组成,另有部分扣款项目。其中,2019年7月、9月基本工资为4350元,实际绩效为0元;其他月份的基本工资为3045元,实际绩效为1305元;每月奖金数额不固定;节日加班、平时加班费均为0元。金色世纪公司于2020年2月8日发出停工待岗通知,2020年4月7日通知岳程复工,岳程2020年4月出勤19天,5月正常出勤,6月出勤8天。岳程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实发工资数额分别为6333.89元、1658.56元、0元、2049.47元、0元、0元。2020年6月10日,岳程以公司强制调岗降薪、未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强制待岗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0月16日,金色世纪公司补发岳程2020年1月至离职期间的工资、生活费共计3439.24元。

岳程向开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金色世纪公司支付:1.2020年2月1日至29日以及4月1日至30日的工资差额10984.14元;2.2020年3月1日至31日以及5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工资17503.06元;3.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10.5小时的加班费共7084.38元;4.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共49小时加班费4188.66元;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496元;6.履行保密协议补偿金178488元。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355号裁决书,裁决:1.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岳程2020年2月1日至29日、4月1日至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642.3元;2.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岳程2020年3月1日至31日、5月1日至6月10日期间工资9178.68元;3.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岳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56704.8元;4.驳回岳程的其他申请请求。岳程与金色世纪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对于上述事实,双方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岳程提交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月13日的打卡记录及钉钉聊天记录,证明金色世纪公司要求员工加班。金色世纪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岳程称其已被钉钉管理员移出,故现已无法在软件中查看上述原始打卡记录,岳程当庭出示部分钉钉原始聊天记录。钉钉聊天记录显示,金色世纪公司领导要求岳程加班。金色世纪公司称,其公司不安排员工加班,员工自主安排加班,加班需提前报备,未经审批不支付加班工资。金色世纪公司提交考勤管理制度,证明加班需审核备案。岳程对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称该制度未向其送达,且公司领导强制要求加班,没有审批流程。金色世纪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岳程知晓上述考勤管理制度。金色世纪公司提交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考勤记录,证明岳程不存在加班。岳程对考勤记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考勤记录显示,岳程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延时加班,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金色世纪公司安排岳程自2020年2月8日起待岗,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岳程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岳程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岳程复工之后的工资。金色世纪公司自认2020年5月、6月岳程存在奖金提成845元、180元,法院予以确认,在计算工资时一并计入。金色世纪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补发岳程工资3439.24元,法院在计算的工资差额中予以扣减。对岳程要求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对金色世纪公司要求判决无需支付岳程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金色世纪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显示岳程存在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应视为其对于岳程加班情况的自认,对岳程要求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金色世纪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岳程工资及加班费,岳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金色世纪公司应支付岳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岳程要求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履行保密协议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程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961.6元;二、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程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8289.67元;三、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程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619.45元;四、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岳程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188.66元;五、驳回岳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工资。金色世纪公司安排岳程自2020年2月8日起待岗,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岳程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期间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岳程2020年3月8日至2020年4月6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并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岳程复工之后的工资。金色世纪公司上诉称其公司受疫情影响收入减少,调整了岳程待岗期间的工资,主张其公司已足额支付岳程待岗期间工资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金色世纪公司工资支付等情况,判决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岳程相应工资差额正确。

关于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金色世纪公司上诉称加班需经审批,岳程加班未提交加班申请,其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但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岳程知晓上述考勤管理制度,依据考勤记录、钉钉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岳程存在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且系被安排加班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判决金色世纪公司支付岳程相应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金。金色世纪公司存在上述未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形,岳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金色世纪公司应支付岳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金色世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金色世纪商旅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史 伟

审 判 员  卜晓飞

审 判 员  易晶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郝晓飞

书 记 员  马 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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