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艳,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义,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伟,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峰,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张宏艳因与被上诉人韩海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宏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宏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宏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张宏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饶林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沈佳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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