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宏艳与韩海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艳,女,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忠义,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伟,北京隆义增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海峰,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张宏艳因与被上诉人韩海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1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宏艳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宏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宏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张宏艳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饶林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沈佳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