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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金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院******。

法定代表人:冯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学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金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高邑县城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张成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红,女,河北金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胤卓,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金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金翱公司以涉案硅单晶炉未能达到调试验收合格标准为由,主张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要求退货退款。但结合本案双方履行情况和诚实信用原则,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是否附带产生赔偿损失以及合同解除对应的退还价款如何确定等问题,应在进一步查清相关基本事实后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7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审 判 员  周晓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贾凯迪

书 记 员  苏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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