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
法定代表人:陈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天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爽,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晓翠,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张家庄村张家庄路**iv>
法定代表人:宋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骜,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爽、陈晓翠,原审被告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葛洲坝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葛洲坝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北京葛洲坝龙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琪
审 判 员 杜灵军
审 判 员 李明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郝琪琪
书 记 员 刘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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