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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秀与北京中军天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秀,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军天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院**楼2305。

法定代表人:韩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李光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军天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天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4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光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中军天韦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582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军天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军天韦公司于2020年4月1日通知我无限期放假,且放假结束与疫情是否结束无关,放假期间不发工资,并让我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这种行为构成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中军天韦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军天韦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光秀的上诉请求。

李光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军天韦公司支付李光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58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军天韦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光秀于2009年7月1日入职中军天韦公司,双方于2009年9月1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光秀任内勤兼会计岗位。中军天韦公司为李光秀缴纳社会保险至2020年7月31日。

2020年4月1日,中军天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连平与李光秀就工资标准调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韩连平:“你就暂时休息,暂时不用来了,不是辞退”……李光秀:“现在放假的事,您给我出个放假通知行吗?暂时不用过来到底什么意思?别到时给我按旷工算。”韩连平:“不算旷工”“基本工资最多就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社保先给你上着”“现在公司发不出工资来,你就在家待着。现在很多公司都这种做法,这不很正常吗?”

2020年4月,韩连平通过微信要求李光秀发送其相关公司账户密码、验证码等,并询问工作资料,李光秀对部分问题未做答复。

2020年5月12日,李光秀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中军天韦公司支付李光秀2020年3月1日至3月31日工资8481元;2.中军天韦公司支付李光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6582元。2020年5月18日,中军天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李光秀支付2020年3月工资7345元;同日,韩连平向李光秀发送信息,显示“小李,现在618活动马上开始了,一些工作还处于瘫痪状态,希望你今天下午就能返公司上班,具体事宜我们见面协商沟通解决”。2020年6月9日,开发区劳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184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李光秀的申请请求。李光秀不同意开发区劳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诉至法院。

2020年6月1日,中军天韦公司向李光秀发送《员工返岗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您于2020年4月2日起至今没有到岗工作。我司多次与您联系、沟通返岗事宜,但是您却置之不理也未与公司进行沟通,既不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也未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有效解释和说明,至今已经连续脱离工作岗位达60日。鉴于你多日不到岗的行为,已经构成长期旷工、旷职,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并已经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现通知您在2020年6月3日前返回岗位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返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日,中军天韦公司再次向李光秀发送《员工返岗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李光秀女士鉴于我公司于6月2日向你发送了《员工返岗通知书》,你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公司并说明情况,你的旷工行为已持续了90日;并且你违反与我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淘宝网经营公司同类业务;另外,经公司查证,你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使用公章。你的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的义务,已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亦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现通知您在2020年7月3日前返回公司岗位并解释说明情况,逾期未返岗也不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6日,中军天韦公司向李光秀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以其经多次催告拒不返岗、旷工持续达105天、擅自利用公司秘密经营同类业务、擅自使用公章为由,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解除与李光秀的劳动合同。7月19日,李光秀向中军天韦公司作出回函,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于2020年4月1日起解除。

李光秀和中军天韦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为证明中军天韦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后,编造理由不发工资,李光秀提交其与韩连平的微信聊天记录、公司网店后台密码已改截图;中军天韦公司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为证明双方签订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协议,李光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保密协议利用公司进货渠道、擅自经营与公司相同的商品,中军天韦公司提交证据1《保密协议》、李光秀在淘宝网经营的“哈多车友俱乐部”店铺截图;李光秀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保密协议系劳动合同附件,随合同到期而终止,且保密协议关于保密期及不支付保密费的规定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李光秀所开设店铺系在2020年4月2日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才经营的。为证明李光秀在旷工期间利用公司货源渠道私自进货,中军天韦公司提交证据2李光秀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李光秀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李光秀主张因韩连平4月1日口头告知其4月2日起无限期放假,且放假与疫情无关,放假期间无工资,属于变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4月2日违法解除。中军天韦公司称因李光秀旷工、违反保密协议、擅自使用公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20日被公司依法解除。法院认为,中军天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连平于2020年4月1日告知李光秀因公司经营不善而让其休假,李光秀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连平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结合韩连平于2020年5月18日、6月1日、7月1日多次要求李光秀返岗,以及中军天韦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直至2020年7月,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李光秀关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日解除的主张不予采信。2020年4月至7月20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经中军天韦公司多次要求其返岗,李光秀收到返岗通知后未返岗亦未向公司做出合理解释,中军天韦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故关于李光秀主张的中军天韦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判决:驳回李光秀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李光秀在一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期间均主张中军天韦公司构成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查,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难以认定李光秀的主张,故本院对李光秀据此要求中军天韦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亦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认定及处理均并无不当,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李光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光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明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若净

书 记 员 张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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