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焕,女,1955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北京宁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宁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广育堂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川路**。
法定代表人:杜新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男,山东广育堂国药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李金焕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广育堂国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5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金焕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山东广育堂国药有限公司(下称广育堂国药公司)向我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153万元,诉讼费用由广育堂国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我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义务是在收到广育堂国药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款后,我的股权被查封并非《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根本障碍,广育堂国药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广育堂国药公司不存在不安抗辩事由,也未主张过不安抗辩权,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广育堂国药公司未严格履行先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以6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14日共计153万元。即便广育堂国药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成立,其中涉及6.71%的股权是可以办理变更登记的。
广育堂国药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金焕的上诉请求。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李金焕应当清楚股权被司法冻结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其属恶意隐瞒。无论解冻通知何时作出,都应以工商登记部门能够变更登记的时间为准。案涉股权的两项司法冻结均在2020年5月8日才解除,且我公司与工商登记机关核实,李金焕一方在2020年4月的洽谈中所称进行部分股权变更是不成立的。
李金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广育堂国药公司按照600万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我支付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153万元;2.广育堂国药公司承担我维护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15万元;3.广育堂国药公司承担我支出的保全保险费3360元;4.广育堂国药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23日,李金焕(转让方/甲方)与广育堂国药公司(受让方/乙方)签署了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占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的股权转让给乙方。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所转让股权部分的目标公司经营管理权及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约定的条件,以人民币600万元的价款将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价款: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三条承诺与保证:1.甲方的承诺与保证:(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人。(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转让部分的出资义务。(3)甲方股权无抵押。2.乙方承诺与保证:(1)乙方保证按时、足额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价款,(2)乙方购买股权的款项为乙方合法拥有的资金,乙方具有完全的支配权。(3)乙方承认并履行目标公司修改后的章程。(4)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目标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权转让手续及有关费用:1.办理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2.甲、乙双方应在乙方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提交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除协议另有约定外,赔偿数额以实际损失为限;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延期部分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如果中方足额收到乙方股权转让价款后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配合提交工商变更申请材料,每逾期一日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如果违约方的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数额,不影响守约方就超过部分要求赔偿的权利……合同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等。
上述协议签署后,李金焕向广育堂国药公司发送了《关于商讨延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函》,函件中称因疫情严重影响,提出《股权转让协议》暂延至2020年3月10日后开始履行,此期内暂缓支付股权转让款,双方在约定暂缓期内均不视为违约。广育堂国药公司复函同意延期至2020年3月10日后履行。
另查,就李金焕持有北京知百草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的股权,在李金焕与广育堂国药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期间尚存在司法冻结,根据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记载:一项为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810号文书进行的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17年3月28日,冻结结束日期为2020年3月27日,解冻日期为2020年5月8日;另一项为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8012号文书进行的司法冻结,冻结日期为2019年7月16日,冻结结束日期为2022年7月15日,解冻日期为2020年5月8日。
2020年3月,广育堂国药公司即与李金焕的代表人亦即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汤宁沟通李金焕持有的股权被司法冻结影响股权转让协议履行的问题,根据聊天记录显示,汤宁曾向广育堂国药公司微信发送一份补充协议,协议提出对于“李金焕已经向广育堂国药公司纰漏的股权冻结导致无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广育堂国药公司同意继续受让该标的,广育堂国药公司同意对原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互相谅解,并具体落实原协议及本协议的内容,但双方未签署上述补充协议……”2020年4月,本案委托代理律师汤宁曾于2020年4月16日代表李金焕与广育堂国药公司汪新进行洽谈,汪新称“宋着急也得按程序来呀,我们的律师现在没法去北京,连人都没见到就把钱打给第三方也说不过去呀,现在能转让的股权不够8%,不能按照约定实现股权转让的责任不在我们吧。”,汤宁回复“目前能转让的是6.71的股份,可以立刻办理,其余的1.29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您看何时能够进行”,汪新回复“6.71是否可以单独办?工商局是否可以受理,我这边随时可以安排广育堂国药公司付款……”,后广育堂国药公司回复“工商部分称不可以单独办理,你最好再问一下”……
2020年5月8日,李金焕的代表人汤宁向广育堂国药公司发送催款函,函件中称“1、请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最迟履行期限为2020年5月13日24时,2、截至2020年5月13日24时仍未履行,贵司与李金焕于2020年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即日解除,视为贵司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李金焕继续以股权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宋鹏程。”广育堂国药公司在收到电子版催款函后微信回复“汤律师,这样的措辞不地道吧,是你们不具备转让的条件,怎么又把责任推给了广育堂国药公司……”汤宁回复“不是这个意思……”
另,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广育堂国药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李金焕的代表人汤宁发送微信,微信截屏图片为李金焕持有股权的被冻结状态信息,汤宁回复称“收到,我的人已经跟孙藐在工商局碰面了,他们核实清楚没问题,我预约的是明天一早办理”,5月14日,汤宁向广育堂国药公司发送了一份“解除回执”,广育堂国药公司要求“要赶紧把工商局系统里的状态调为正常”……
2020年5月15日,广育堂国药公司向李金焕支付股权转让款6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李金焕能否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广育堂国药公司向其支付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的权利即为不安抗辩权。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0年3月10日以后,同时约定的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时间为“甲、乙双方应在乙方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十个工作日内,配合提交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虽然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应在工商登记变更之前履行,但根据案件查明事实,2020年3月份的微信沟通中,李金焕的代表人方告知广育堂国药公司转让标的股权存在的司法冻结及是否能够解除司法冻结的问题。双方《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转让标的股权,能否依据合同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系影响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在转让标的股权受到司法冻结影响无法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且同时存在无法转让的其他风险的情况下,广育堂国药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先行付款,且根据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在沟通转让标的股权存在的司法冻结影响履行股权转让手续的过程中,李金焕司法冻结导致相应工商登记无法变更,后虽然工商信息记载显示2020年5月8日涉案司法冻结解除,但双方在2020年5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信息可以看出,在5月13日的时候工商信息系统中的股权冻结信息依然未清除完毕,以至于广育堂国药公司在5月14日仍提出要求“要赶紧把工商局系统里的状态调为正常”。根据以上事实分析,广育堂国药公司在李金焕转让标的股权存在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其并不存在违约付款的故意,李金焕主张要求广育堂国药公司履行迟延付款违约金153万、赔偿律师费15万元、保全保险费3360元、保全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0月判决:驳回李金焕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庭审中,李金焕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两项司法冻结解除日期持异议,并提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8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2月24日解除司法冻结,(2019)京0108民初80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4月13日解除司法冻结;但对于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记载的解冻日期均为2020年5月8日一节,李金焕解释为该日期系收到两项司法冻结的解封回执的日期。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根据李金焕与广育堂国药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广育堂国药公司应当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向李金焕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但案涉合同目的的实现系以完成转让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为标志。至2020年3月双方本应按照《关于商讨延期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函》的约定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但结合双方往来沟通的内容,转让标的股权受司法冻结影响显然并不能如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而在存在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风险的情况下,广育堂国药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先行付款,于法有据。李金焕所持能够先就其中6.71%的股权如约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上诉意见,缺乏有效论证且无事实依据,既与双方约定转让的8%的股权份额不符,亦与本案中直至2020年5月13日工商登记部门显示的李金焕持有股权仍被冻结之事实相矛盾,故本院对李金焕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李金焕据此上诉主张广育堂国药公司承担未履行先付款义务的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李金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0元,由李金焕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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