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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高会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小营****3门。

法定代表人:薛艳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音音,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高会勤,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孔雀新城秀园**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佳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会勤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3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力博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方音音,被上诉人高会勤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高会勤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312.17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656.6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工资差额3818.29元、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工资6372.34元。事实和理由:1.高会勤不服从公司管理,2020年3月24日、25日没有出勤,26日是在公司下班后到公司打卡机上打了卡,高会勤打卡的行为说明她完全知道公司关于旷工三天辞退的考勤规定,企图在第三天打卡而达到规避旷工三天被辞退的处罚。2.高会勤在仲裁阶段,填写的要素表也认可自己无故旷工,认可解除劳动关系是2020年3月31日,法院判决此日期之后的工资没有依据。高会勤提起仲裁的时间为2020年3月28日,已经向我公司要求赔偿金,一审法院却把高会勤工资计算到2020年4月3日。3.双方签订过多次劳动合同,高会勤对日期进行过涂改,如果涂改过的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应视为双方未签订合同,高会勤已过主张权利的时效。关于月工资标准,高会勤在工资表上签名,是认可月工资为3500元,一审法院仅凭高会勤出具的工资条即认定其月工资为7000多元,根本未考虑高会勤在我公司签字确认的工资单。

高会勤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力博公司的上诉请求。

力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力博公司无需支付高会勤在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970.71元;2.请求力博公司无需支付高会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工资4324.14元。

高会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力博公司支付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7846元;2.判令力博公司支付高会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258元(月平均工资9804.14元×7年×2倍);3.判令力博公司支付高会勤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3820.70元;4.判令力博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工资9644元;5.判令力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89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高会勤入职力博公司,职位为平面设计师。双方2018年4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13年4月1日,本合同于2018年4月12日生效,于2019年4月11日终止(2019年处有修改痕迹,原为“2018”),平面设计师岗位,月工资3800元。双方2017年4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13年4月1日,本合同于2018年3月31日终止,设计师岗位,月工资3000元。双方2015年4月12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15年4月12日,本合同于2016年4月11日终止,平面设计师岗位,月工资2500元。力博公司为高会勤缴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4月1日、2日,力博公司安排高会勤在家休假。高会勤主张入职时间是2013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力博公司主张入职时间是2013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3日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2020年3月25日7点15分,高会勤向力博公司韩雪微信发送信息,称:“领导,这几天家里没人看孩子,我得跟你请几天假。我手里急的活是东大桥三型两网更换。”韩雪称:“今天上午开完例会你可以放假。”3月25日下午16点59分,高会勤:“领导,小曼给我电话了,下午出去了,开车没法发信息。孩子奶奶这两天有事家里没人看孩子。早上跟你请假时交代的我手里的工作,如果别人忙,我也可以搭把手。”韩雪:“家里临时有事儿请假可以理解,因为孩子没人看这个原因请个一天半天的假临时处理一下也可以理解,工作交待清楚了,走正常请假手续都没问题。但不办手续就不来了,而且时间这么久就有的影响不好了。”3月31日下午14点54分,韩雪再次给高会勤发信息:“会勤,你回家休息几天吧,好好想想。公司给你放三天假,周五之前,你想好了再来,我们再把后续的事情协调处理完。”高会勤另提交多份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之前都是通过微信请假,力博公司也批准了,还提交了2020年3月25日会议记录、录音证明力博公司是在2020年3月25日在高会勤不在场的情况下修改请假制度。力博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

力博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记载:“高会勤,现因你于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3月26日期间,未经允许,无故旷工超过三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司决定依法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支付你本月应得的工资。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3月31日正式解除。”高会勤2020年4月3日收到该解除通知。

高会勤向北京市大兴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力博公司支付2019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7846元;2.力博公司支付高会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258元;3.力博公司支付高会勤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3820.70元;4.判令力博公司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工资8475元;5.判令力博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3897元;6.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工资2311.4元。大兴仲裁委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京兴劳人仲字[2020]第2462号裁决书,裁决:“一、力博公司向高会勤支付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970.11元;二、力博公司向高会勤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工资4324.14元;三、驳回高会勤其他的仲裁请求。”高会勤、力博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双方当事人对如下事实和证据存在争议,法院认定如下:1.关于月工资标准。高会勤称离职前月工资标准为8475元,每月领取的工资现金数额高于工资发放明细表,另有一张补助发放明细表有领取工资记录,领完工资之后她都会将工资现金存入其银行卡中。高会勤提交了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工资单证明其月工资构成。2019年4月至6月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2500、岗位工资5000、津贴300,养老应扣270.96、失业应扣6.77、医疗应扣104.6,公积金应扣700,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工资单显示基本工资2850、工龄工资150、绩效工资4500、津贴300、月度奖金675、事假5、养老应扣289、失业应扣7.23,医疗应扣111.14、公积金应扣700。2020年1月工资单显示公积金应扣1400。经查,高会勤每月领取的工资发放明细表显示的金额均为3500元。高会勤还提交了一张补助发放明细表复印件,每月数额两三千元。高会勤银行卡每月中旬均有一笔6000余元现金存入记录。2019年7月高会勤的工资单有力博公司的盖章,其中记载出勤18天,基本工资2850、工龄工资150、绩效工资4500、津贴300、月度奖金675、事假5、养老289、失业7.23,医疗111.14、公积金700,实发6662.59元。力博公司主张每月工资3500元,现金发放,仅认可工资发放明细表,不认可高会勤提交的其他证据,未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法院认为,根据2019年7月高会勤的工资单,月工资应发数额总额应为8475元,力博公司不认可工资数额及构成,但未对公章申请鉴定,应承担不利后果,该证据足以证明其离职前月工资情况,故法院对高会勤提交的工资单以及工资发放明细表予以采信。

2.关于高会勤是否旷工。高会勤主张其最后到岗时间为2020年4月3日,2020年3月24日正常上班、3月25日至26日请假,26日下午到单位上班,力博公司主张高会勤最后到岗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2020年3月24日至26日三天。力博公司提交2020年3月考勤表复印件证明高会勤旷工2020年3月24日至26日三天,力博公司提交的考勤表显示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25日均为“旷工”,26日“旷工17:31”。高会勤不认可该考勤表,并提交2020年3月考勤表复印件证明其2020年3月24日正常上班,其考勤表显示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8:30;17:30”,3月25日空白,3月26日“17:31”。因高会勤、力博公司均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考勤表的真实性,故法院对上述两份考勤表的真实性均不予以确认。高会勤还提交了其与中电财华北分公司齐燕婷的聊天记录、高会勤单位电脑录屏、文件夹、工作记录、高会勤家中电脑录屏证明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在力博公司上班,2020年3月26日在家中完成工作。文件夹显示的修改日期2020年3月24日10:41。高会勤还提交了王盟的书面证言,证明其24日正常上班。法院认为,力博公司主张高会勤旷工以及公司的请假流程应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力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旷工的情况,高会勤也提交证据证明其2020年3月24日上班的情况以及2020年3月25日通过微信请假的情况,故法院对力博公司主张高会勤旷工三天的事实不予采信。

3.力博公司提交员工手册,该手册第7.3条规定,“连续旷工超过3天者或者一月内累计旷工超过4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除扣旷工期间工资外,将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高会勤不认可收到该员工手册。故法院对该员工手册不予采信。

4.关于年休假情况。力博公司提交两张考勤记录表证明高会勤已休年假。高会勤称其未休年假。2019年7月考勤表显示高会勤休年假5天,2019年2月考勤表显示高会勤休年假5天。高会勤认可上述休假天数,但称是倒休,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对高会勤主张2019年未休年假的陈述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力博公司主张劳动合同签署截至期限为2018年4月11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合同,力博公司应当支付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续签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法院经核算数额为75312.17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力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事由,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法院核算力博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656.6元。关于2020年2月工资,力博公司降低工资标准没有合法理由,也未进行举证,故力博公司仍应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剩余工资差额,经法院核算数额为3818.29元。关于2020年3月、4月份工资,力博公司应当予以支付,经法院核算数额为6372.34元。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力博公司已经举证证明高会勤已休年假,故关于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会勤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5312.17元;二、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会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05656.6元;三、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会勤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3818.29元;四、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高会勤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工资6372.34元;五、驳回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六、驳回高会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力博公司提交2020年3月27日韩雪与高会勤谈话录音,以证明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25日、26日无故旷工三天;高会勤主张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工资标准。力博公司主张高会勤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并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为证。经查,高会勤提交的2019年7月工资单中盖有力博公司公章,力博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但未申请鉴定。该证据中显示高会勤2019年7月实发6662.59元,高会勤提交的补助发放明细表中2019年7月份补助为3162.59元,结合双方均认可的高会勤签字领取的工资发放明细为每月3500元,上述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另,力博公司提交的谈话录音中显示双方就2020年2月份发放半薪一事进行协商,双方均认可的2020年工资发放明细表中,高会勤签字领取的数额为2846.3元,该月半薪数额亦与力博公司主张的月工资标准相矛盾。故一审法院采信高会勤主张,以高会勤提交的工资单及工资发放明细计算高会勤月工资标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解除时间。经查,力博公司人员于2020年3月31日向高会勤发送信息称“公司给你放三天假”,其于2020年4月3日向高会勤送达解除通知书,一审中力博公司亦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2020年4月3日,现其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力博公司以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旷工三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查,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高会勤2020年3月24日有旷工情况,且双方均认可高会勤2020年3月26日曾在下班时间打卡,故综合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高会勤存在旷工三天的事实,力博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高会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终止日期有涂改,原为“于2018年4月11日终止”,年份涂改为2019。力博公司主张该合同应以原内容为准,即2018年4月11日终止,但该合同签订于2018年4月12日,力博公司的主张与常理不符,本院无法采信。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中签订终止日期为2019年4月11日符合常理,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2019年4月11日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力博公司应支付高会勤2019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工资及工资差额。力博公司未就2020年2月降薪提出合理解释,其上诉主张无需支付该月工资差额,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力博公司认可2020年2月后未支付高会勤工资,但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故不应支付高会勤工资至2020年4月3日,如前所述,力博公司关于解除时间的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足,本院无法支持。一审法院综合事实情况判决力博公司支付高会勤2020年2月工资差额及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工资正确,数额亦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力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力博天一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窦江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韩郭玲

书 记 员 陈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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