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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5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3-3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电信集团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北京喜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赓,北京喜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女,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塑料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3,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塑料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4,女,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中国改革报社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5,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邮政管理局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四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于2021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1560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光

审 判 员  魏曙钊

审 判 员  屠 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盼盼

书 记 员  何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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