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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颖等与吕增英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1-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颖,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国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增英,女,194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北京链条厂退休职工,住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庆梅,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郝静国,男,194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化工部重机公司修理厂退休职工,住东城区。

原审第三人兼郝静国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健,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城区。

上诉人赵颖因与被上诉人吕增英、原审第三人郝静国、郝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5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吕增英诉赵颖、郝静国、郝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正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须以前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阶段直接判决驳回赵颖的诉讼请求,违反了诉讼中止的法定程序,且对当事人的诉权构成实质影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353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颖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方浩然

书 记 员  王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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