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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1等与贾某5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28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1,男,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2(已故),男,193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朱家务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3,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刑某,女,1960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4,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5,女,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竹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喆,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6,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贾某1、贾某2因与被上诉人贾某3、刑某、贾某4、贾某5、贾某6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贾某1、贾某2于2020年10月27日提出上诉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移送上诉前,贾某2于2020年11月13日死亡,造成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确定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某2(已故)、贾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850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雪青

书 记 员 薛 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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