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克,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胜,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华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华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航华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0元,减半收取7270元,由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卫东
审 判 员 钱丽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周祺
书 记 员 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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