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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游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2-0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王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男,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克,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明,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胜,北京伯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华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航华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航华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0元,减半收取7270元,由中航华源(北京)汽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邢 军

审 判 员  李卫东

审 判 员  钱丽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周祺

书 记 员  宋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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