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凤英,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上诉人:北京中金永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阎富路****楼**106。
法定代表人:郝凤英,总经理。
被上诉人:北京阿拉丁火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
法定代表人:许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亮,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凤英、北京中金永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阿拉丁火燚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12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赵银豪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凤英、北京中金永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凤英、北京中金永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凤英、北京中金永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郝凤英、北京中金永嘉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银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梁志勇
法官助理 张宏博
书 记 员 张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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