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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马万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2-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2民终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垡路**。

法定代表人:郑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闻,广西司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万铎,男,194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福海,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万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百年安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我公司无需支付马万铎劳务费107950元,诉讼费由马万铎承担。事实与理由:马万铎是与王春燕建立的劳务关系,而非我公司,王春燕在电话录音中认可是其聘用的马万铎,只是因为经济困难暂时未能支付劳务费。我公司自2012年6月股权调整后未实际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场地于2015年后出租给大兴机场建设工程部使用,因此我公司没有任何用工需求。

马万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百年安达公司的上诉请求。我与百年安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

马万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百年安达公司给付我自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劳务费107950元;2.诉讼费由百年安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26日,王春燕向马艳侠(马万铎之女)尾号为6075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打款5000元。

2020年3月11日,百年安达公司向马万铎送达《通知》,载明:“马万铎:我司与你从未存在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但你经常擅自进出我司区域,给我司带来重大安全隐患。现我司再次通知你,不得擅自进出我司办公及生活区域,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你自行承担。如你拒绝配合,我司将报警处理!我司保留追究你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0年7月23日,马万铎通过电话与王春燕联系,录音记录载明:“……王春燕:那啥,您昨天去单位了?马万铎:昨天去了,上午也在那里,我去了。王春燕:您这段时间不是进不去吗?从过完春节就不让进了吗。马万铎:不让进去,就在老管那呆着。……马万铎:3月15日就不让进了,他跟我说您说上那里转悠去,瞅瞅他们往外弄东西或是有什么事。王春燕:谁说的,老吴?马万铎:是。王春燕:喔。马万铎:要不我问您,老于不承认我们在那,您承认我们就行。王春燕:您放心吧马大爷,您怎么能这么想这个问题,您这么多年还不了解我?人家不让进我也过不去,毕竟还合作呢,也不想跟他们那啥了,这件事协调了好长时间了一直也是。马万铎:他们都不承认我俩在那上班。王春燕:嗯,别管他,那他不承认为啥还用您呢?怎么还让您进去呢?马万铎:他不让我进去呀。……王春燕:哦,看门的能进去,他们把东院收回去了。……王春燕:马大爷,您别有顾虑,您就这段时间在家呆着,不让去就回家歇着,都算,以前的都算,哪能不算数呢?您放心吧。……马万铎女儿:王总,我是马万铎的闺女……您看,15年到现在你也没给发工资呢,白天晚上的,也去,您说前阵子说给凑点工资,也一直没给凑,倒是昨天去了,让人家给轰出来了,不承认在那干这些年,我说你给王总打电话肯定不能不承认,给您打电话您没接,您得承认这俩员工在您那干吧。王春燕:放心吧,马大爷和吴师傅这么多年了,这哪能不承认,那成啥事了,到哪也得承认。……王春燕:能给,我说的,今年3月15号,马大爷说不让干了,3月15号以前的工资我都给,3月15号之后,我就根据情况给马大爷补助,那就不叫工资了……马万铎女儿:……您当时也说跟他们门卫工资都一样,都是2500一个月。王春燕:是,都认可。……钱是咱们这头结,跟他们还没关系,您不用管他要。”

2020年7月27日,马万铎通过电话与蔡天祥联系,电话录音记录载明:“……马万铎:我跟您说,我们从2017年2月就上门卫了,干这好几年,西院的说我们,没有我们什么事儿了。……蔡:上次就是您家那个亲戚给我打电话,您什么事儿,咱们这块,咱们都对王春燕都对他,我也一样,咱们都对他,荣和那边,咱们跟他们根本就不沟通就完了,明白吧?马:嗯,我说,他3月15日就不让我们进门了。蔡:那后来王经理怎么跟您说的。马:她说我跟他们协调协调,到现在也没话。蔡:没话没事……这钱肯定给,这钱该要,您就直接给王经理打电话就完了。咱们,包括我也一样,你看我们的工资……这不都没给吗?因为我们也是这么多年一分钱都没给我们对不对?最后咱们都要对王春燕知道吧。咱们没有必要去对荣和。……马万铎女儿:……2017年2月1日之后,王总让我爸爸去当门卫,就到现在,您说那个小钱咱不要了,这几年当时的口头承诺是2500一个月。蔡:嗯嗯。……”

庭审中,马万铎为证明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其与百年安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提交门卫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电话本、工作服及工友吴建军证言予以佐证。对此百年安达公司均不予认可,称上述证据中,门卫考勤记录、工作记录、电话本是马万铎为王春燕提供劳务时所做记录,与其公司无关;工作服认可真实性,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因为有多个以百年安达为名的企业,衣服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证言不认可,无法证明存在劳务关系。

经询问,马万铎称,电话中所述的老吴叫吴建军,是马万铎的工友;不让马万铎进入公司的一方是百年安达公司的大股东广西荣和企业集团(下称广西荣和公司)。百年安达公司称,吴建军也是王春燕雇佣的工人,蔡天祥是北京荣冠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荣冠公司)的负责人,与百年安达公司无关。

庭后,百年安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其公司在2012年6月股权变更后,因种种原因,各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纠纷,王春燕不接公司人员打给她的电话,无法予以核实;此外,股权变更之后,公司与王春燕、富子荣没有实际性的管理关系,因此对于王春燕和马万铎之间的用工情况无法核实。

另查,北京艾托板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富子荣,2006年7月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丛巨建材有限公司,2007年10月名称变更为百年安达公司,2011年2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春燕,2012年6月投资人由北京荣冠公司、呼和浩特荣冠房地产公司、王春燕变更为北京荣冠公司、呼和浩特荣冠房地产公司、王春燕、广西荣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春燕变更为郑立文。蔡天祥为北京荣冠公司的监事。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争议焦点为百年安达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马万铎劳务费。本案中,马万铎主张其与百年安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并提交录音、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服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百年安达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对此,百年安达公司主张马万铎受雇于其公司股东王春燕,其公司不知情,与其公司没有劳务关系。法院认为,王春燕、广西荣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荣冠公司均是百年安达公司的股东,王春燕及北京荣冠公司高管蔡天祥在电话录音中均认可马万铎为百年安达公司看管场地;另马万铎作为门岗工作人员,其看守的大门确是百年安达公司经营场地的大门,从百年安达公司给马万铎的通知中也可印证此点,对于常年在门岗服务的马万铎来说,百年安达公司声称与其公司无关的主张显得苍白无力,故法院对百年安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此外,关于百年安达公司所述马万铎的诉讼主体错误的主张,一方面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另一方面,其公司股东内部存在纠纷并非拒绝支付马万铎劳务费用的理由,故法院对百年安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采纳。

关于马万铎的劳务费用数额问题。因百年安达公司否认雇佣马万铎,且亦未提供工资标准,马万铎所述的劳务工资标准符合当地工资水平,故法院对此予以采信。根据马万铎提交的证据,双方劳务合同存续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11日,其中,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马万铎劳务费标准800元/月,共计20000元;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11日百年安达公司通知到达之日,劳务费为2500元/月,共计9338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百年安达公司应支付马万铎劳务费108387元,现马万铎要求给付劳务费107950元,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据此,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判决: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马万铎劳务费1079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经询,马万铎称其于2017年2月1日之前在百年安达公司从事工厂绿化工作,后转岗为厂区门卫。

本院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马万铎为证明其与百年安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录音、考勤记录、工作记录、工服照片等证据加以证明,百年安达公司虽均予以否认,并认为系其公司股东王春燕个人雇佣马万铎,但未能就其公司所称王春燕个人雇佣马万铎却看管百年安达公司的经营场地一节作出合理解释;况且,马万铎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作为门岗人员看管百年安达公司的经营场地这一事实,王春燕又系百年安达公司股东,且百年安达公司向马万铎发送的《通知》亦能侧面印证马万铎出现在厂区现场的事实。鉴于此,百年安达公司上诉否认其与马万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显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马万铎提供劳务的期间及劳务费的计算标准一节。因百年安达公司全盘否认,一审法院参考马万铎提供的录音证据,认定马万铎与百年安达公司之间劳务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11日,并在马万铎主张的劳务费计算标准未超出合理范围的情况下,支持了马万铎关于劳务费总额10795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百年安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百年安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珊珊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轩

书 记 员 唐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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