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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莉莉民事决定书

2021-02-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1)京03司惩复3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莉莉,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大莹,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刘莉莉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执2838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称,2021年1月7日,我在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谈话后,由于我不懂法,就拍了照片发给一个律师朋友进行咨询,朝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进行训诫,同时还让我写了悔过书,我当场表示错了。我的行为属于过失犯错,并无不遵守法庭纪律的故意,故请求法院从轻处理,撤销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5执28380号罚款决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莉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谈话过程中,因刘莉莉未经法庭同意,私自拍照并通过微信传给他人,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执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并无不当。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刘莉莉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执28380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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