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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钟琦等与宋彦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4-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再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红卫,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钟琦,女,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陈红卫、王钟琦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婉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红卫、王钟琦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琼,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彦军,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彦军与陈红卫、王钟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61714号民事判决,宋彦军、陈红卫、王钟琦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京03民终76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陈红卫、王钟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京民申62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京03民再47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京03民终7673号民事判决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1714号民事判,将本案发回重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19)京0105民再43号民事判决。陈红卫、王钟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红卫及陈红卫、王钟琦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婉婷、郝琼、被上诉人宋彦军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红卫、王钟琦上诉请求:1.撤销(2019)京0105民再4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宋彦军起诉或其全部诉讼请求;2.宋彦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陈红卫与宋彦军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据,也没有口头借款合意。宋彦军称借款是通过孙飞中间沟通,但未提供其与孙飞之间沟通借款事宜的任何书面证据,在孙飞与陈红卫之间的微信记录中也从来没有出现过宋彦军的名字以及陈红卫向宋彦军借款的字样。宋彦军将上千万的巨额资金出借给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或借据,也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利息,更没有设定任何担保措施,不符合常理。宋彦军在原审开庭时先说不认识陈红卫,也没有见过陈红卫,后又改口见过陈红卫,但称双方见面只说了几句闲话,没有谈过借款的事情,其说法不符合常理。宋彦军不可能是陈红卫的债权人,应驳回宋彦军起诉。二、1300万元款项是孙飞支付给陈红卫出让其北京文博和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和光公司)40%股权的投资款。孙飞对文博和光公司投资2000万元,有公司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为证。原审时多名证人已证明孙飞投资的事实。只有孙飞支付了股权投资款后,陈红卫才有可能同意与孙飞合作,使之成为股东和总经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均由孙飞安排其手下办理,孙飞利用了陈红卫不参与公司变更登记和陈红卫不懂股权转让和股权增资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孙飞投资,实际看重的是陈红卫的身份资源以及在全国文物教育与艺术品产业等相关领域享有的学术与资源影响力等商业价值。本案1300万元是孙飞的投入,原审法院忽视商业逻辑和陈红卫的优势资源。三、孙飞的证言以及相关微信、录音内容不具有真实性,均不能作为证据。孙飞与宋彦军、陈红卫均存在利益关系,其多次当庭陈述内容自相矛盾,且与宋彦军当庭陈述内容也相互矛盾,其证言内容与微信记载内容存在矛盾。微信中提及的“书画抵押”与宋彦军所诉借款无关,“房屋托售”是陈红卫愿意出售自己的房屋以帮助解决孙飞所面临的1300万元资金困难。宋彦军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存在被孙飞严重删减、伪造、编造的情况,不应被采信,更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陈红卫和王钟琦均不认可其真实性。四、陈红卫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至少已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标准。1300万元款项的性质真伪不明,若假定是借款,借款主体亦无法证明。本案是宋彦军与孙飞、赵俊韬编造的虚假诉讼,请求法院严格审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宋彦军与陈红卫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所以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借款利息的问题。若假定借款关系成立,也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支付任何利息。因为宋彦军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用于偿还房贷。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

宋彦军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陈红卫、王钟琦的上诉请求。理由:宋彦军与陈红卫之间的借款合意是清楚的,通过孙飞和陈红卫的微信记录可知,孙飞和陈红卫在借款前沟通时都知晓该笔钱是孙飞朋友的,字画抵押是陈红卫提出的,1300万元金额和借款期限通过微信达成了合意。每次转账前后孙飞与陈红卫进行确认,双方均知晓该钱款是孙飞朋友进行的转账,微信记录中借款沟通的时间和银行转账时间相吻合。孙飞与陈红卫股权投资与案涉1300万元不是一个法律关系,2015年9月2日股东决议显示,孙飞以增资形式成为股东,投资关系主体为孙飞向文博和光公司投资,主体与本案1300万元完全不同。股东决议孙飞出资2000万元,数额也不一致。在时间上看,陈红卫的辩解也不合逻辑,增资发生在2015年9月2日之后,与借款时间不同。银行转账发生四个月后,陈红卫还在要求孙飞确认投资数额,可知本案1300万元与孙飞和陈红卫之间的投资无关,且该证据为陈红卫提供。陈红卫在原审及再审中均未否认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一审中也同样认可了电话录音的真实性。相关证据已经法定程序进行质证,应予认定。

宋彦军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陈红卫、王钟琦偿还借款1300万元;2.要求陈红卫、王钟琦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及赔偿金(以1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2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宋彦军与陈红卫有一个共同的朋友孙飞。2015年5月底通过孙飞介绍,陈红卫从宋彦军处借得款项共计1300万元,借款时陈红卫承诺最长借款半年,保证在半年内偿还;在此前提下,希望能够在此期间免息,并进一步承诺若逾期还款则按照年息12%计算利息,宋彦军应允。但在2015年9月份的时候,宋彦军发现陈红卫非诚信之人,故开始向其主张借款,至今,陈红卫尚未还款,由此给宋彦军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王钟琦与陈红卫系夫妻关系,应与陈红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陈红卫、王钟琦在一审辩称:不同意宋彦军的全部诉讼请求。陈红卫与宋彦军之间并无借款事实存在,并未形成借贷关系。涉案款项是孙飞支付给陈红卫的股权转让款。因借款不成立,王钟琦不应作为夫妻一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9日,宋彦军名下账户分三次向陈红卫名下账号为×××的工商银行账户汇入800万元;2015年6月1日,宋彦军名下账户分二次向陈红卫名下上述账户汇入500万元;以上共计1300万元。

对于发生上述钱款流转的原因,宋彦军及陈红卫有不同陈述。宋彦军称该款系陈红卫向其借款;陈红卫则称因案外人孙飞入股陈红卫的鹅溪国际文化产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北京文博和光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故该款系股权转让款。

宋彦军对其所称民间借贷陈述如下:2015年5月份,孙飞对宋彦军说有一个朋友“陈步一”(即陈红卫)因公司经营和房贷周转需要借一笔钱;陈红卫有收藏的字画,可以为借款提供质押;出于对孙飞的信任,宋彦军同意向陈红卫提供借款;当时与孙飞约定借期为半年,半年以内免息,半年以上年息12%;宋彦军不认识陈红卫,没有与陈红卫签订过借款合同,协商借款事宜均通过孙飞进行。

陈红卫对其所称孙飞出资入股陈述如下:2014年秋,孙飞通过一个案外人提出希望与陈红卫合作;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和协商,双方确定的最后方案是陈红卫的公司由陈红卫控股,孙飞投资2000万元到4000万元,占股20%,陈红卫用经营空间和无形资产投资,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后孙飞带了将近20人的团队进入陈红卫的办公场所,成为了实际的股东;陈红卫的账户于2015年5月收到转款1300万元,陈红卫一直以为是孙飞交来的股权转让款,直到本案被起诉才知道款项来源于宋彦军账户。

宋彦军提交了孙飞与陈红卫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孙飞介绍陈红卫向宋彦军借款一事。与本案有关的微信聊天记录摘录如下:

一、2015年5月26日,孙飞语音:“陈院长,刚刚朋友给我来电话,然后说朋友手里的资金,现在现金都比较紧张。问问咱们这边需要的资金数是多少?他反正把这批画,就拿,就是那个什么了,就是这个刷脸,刷我的脸。然后就是支持一下,咱们现在暂时的现金情况。然后问需要多少现金,这批画的总价是1320,还是1330,我没有核得很清楚。就是大约总价值是这样子,这个卖价,然后我们需要的现金是多少,他需要给他一个数,他准备的资金给咱。”陈红卫文字:“这一批书画不止你说的数,吧?你是说抵押借款吗?年利息多少?”孙飞文字:“1330元,没错。我算了好几遍。是微信那一批。等有资金后再取回来,类房产抵押。”孙飞语音:“我当时跟他打招呼的时候是只给他看了第一批(画)的,……第一批(画)和第二批(画)无所谓的,最主要的是五月底你需要用的资金数是多少,你拿等额的字画来抵押,就是这个意思。”陈红卫文字:“第一批答应拍卖公司了,从第二批里选可以吗?好的,面子价值更高!那就用1500,从第二批里选几件最好的不太舍得出手的,暂时抵给你朋友吧!如果明天回信能卖几件最好,9月开业前展示典礼等等还有不少要开支的呢!眼前能借多少你尽量吧,可不要为难!”

二、2015年5月27日,孙飞文字:“朋友让您给挑画,然后账户给他。”陈红卫文字:“挑到多少价值的作品?”孙飞文字:“1300”。陈红卫文字:“ok明代徐渭册页,沈周朱草秋深图共2件,正好是1300,这两件也是最好的,价值空间最大,你看行吧!”孙飞文字:“你定就好。”陈红卫文字:“好的,我把账号发给你吧!”孙飞语音:“好的,你发给我,我转给他。”陈红卫文字:“×××陈红卫,工商银行四元桥支行。”

三、2015年6月1日,孙飞文字:“500下午2点多可到账。朋友发来的。”陈红卫文字:“谢谢。”陈红卫文字:“消息以(已)收到500。”

四、2015年12月14日,孙飞文字:“望重视解决,朋友天天催,他还找另外的朋友借了五百,那边也催。”陈红卫文字:“真是没有想到,这于(与)只(之)前你我说的完全不同了。我现在正忙着拍视频要很晚,明天见面聊吧!”孙飞文字:“朋友5月28日汇到你账上八百万,6月1日汇到你账上五百万,共一千三百万,约定借款半年。半年免息,是这样吧!”陈红卫没有回复,下一条微信聊天即为孙飞于2015年12月15日发送的文字:“晚上一起吃饭?”陈红卫回复:“不了,几点来我给你发信息吧!”

五、2015年12月29日,孙飞文字:“院长,朋友说你再不还就得让我还了!他年底也借不到,那五百万是另外一个人的钱!实在不行卖房吧!房子卖了还能再买,失信了在圈子就无法立足了。上周五的信息,今天又打电话了,不太客气,让把这五百万先解决了,说不应该他再替你借五百万堵住这个朋友的债,他问你这儿有没有积极解决?还说连个借条都没有,这笔钱让他扛不着呀!他希望你有诚意先解决这五百万。”陈红卫文字:“你回来了吗?”

六、2016年5月16日,孙飞文字:“你想想我的难,出点东西把前面的一千三百万先顶上吧!我这两年被我老公的一笔一千万,你这笔一千三快把我逼疯了!这不该我承担哪!万望院长体谅!”陈红卫语音:“你在哪里?孙飞,这些事能不能不在微信里这样讲吗?好不好,别的事情该当面聊的当面聊,还是当面说,对不对?……关于你说的,你朋友的这件事,坐下来聊一聊……”

七、2016年5月18日,孙飞文字:“啥时见面?5月27日整一年,要付87万这半年的利息,怎么办?跟赵总通了电话,他就是要快要资金,成本太高了。”陈红卫未回复。

八、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6月2日,孙飞与陈红卫在微信中提到将陈红卫房屋出售的问题。2016年5月21日,孙飞文字:“我今天带孩子在东湖湾的超市买东西,……还有五天该付87万的利息了,怎么办?你啥时候能把这一千三百万平了?我看看东湖湾。”2016年5月24日,孙飞文字:“复印份房产证复印件,写上仅为租房证明使用。给我,我去各大中介去挂出来。我爱我家的老总也是我朋友,看能不能主推下。”2016年5月26日,孙飞文字:“明天该付利息了,院长?”2016年5月27日,孙飞文字:“院长,你总得有个态度吧?不能把这事推给我。”陈红卫回复文字:“房子以(已)托售,酬品也备好。”2016年6月2日,陈红卫向孙飞发送了北京市朝阳区×街×号院×号楼101号房屋的坐落、面积等情况。同日,孙飞语音:“价格,价格你准备卖多少钱?”陈红卫文字:“限定1100万吧。”孙飞语音:“一千一?卖不到一千三啊?”陈红卫文字:“那就1300万吧,我也不知道行情,你让人了解一下!”

九、2016年7月25日,孙飞文字:“陈院长,房子有人洽谈吗?那边天天催。你手里有钱吗?多少先还点吧!”

十、2016年8月31日,陈红卫语音:“孙飞,房我会尽快的,现在今天也调整下来了。又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了二百万。关于你说的利息问题,我暂时实在是困难。因为前天你来,因为说到孩子学费的事,我觉得也非常愧疚。让这样的事情,让你那么为难……所以利息这个问题,等你回来,在你走之前也许没有时间了。如果要付的话,当然坐下了好好谈一下。就你这个朋友,如果是按照年息是多少,然后我这边尽快。我这边尽快的努力销售房子,如果年息可以接受的话,我们付一点也应该的。如果太高的话,按照目前的情况,我确实也没有办法承担。这一点请理解。”孙飞文字:“利息12%没有商量的余地。你自己也出去借过钱,知道行情,这已是最低的友情价。希望你担当。”陈红卫语音:“我自己借过是借过,也是别人要借给我当初,那是给我的年息12%到15%,说的是年息,我嫌15%有点高,所以我就没有用,那时我也把这个情况给你讲了。而你这个朋友现在这,我听你说的意思好像是月息。要是月息的话,实在我付不了,承受不了,知道吧。”孙飞:“这个也是年息。”

十一、2016年9月16日,双方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了微信聊天。孙飞文字:“2015年6月1日到陈红卫帐(账)1300万元整。2015年6月1日-2015年11月30日免息半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息。年息12%。2016年1月1日应付13130000元。你们房子卖的怎么样了?”陈红卫文字:“不好。正在争取其它渠道。”孙飞文字:“愁死了!我现在交房租都困难,我那二百多万呢?什么时候能解决?从来没过过这种日子。”陈红卫文字:“我今天生日,有朋友在,挨过今天这个日子再聊好吧!”

十二、2016年9月21日,孙飞文字:“缺钱,发不下工资了,能不能给我打点款?你最近不是招了点生吗?”陈红卫语音:“别着急,别着急,我给你想办法,我想点办法,别着急,我给你想办法。”

十三、2016年9月23日,陈红卫语音:“我刚刚正在接受采访,你的事情我已经想办法了,可能下午能不能先给你汇一点。”孙飞文字:“汇多少?”陈红卫文字:“还了按揭可以给你7万你先应急。”孙飞文字:“太少了吧?”陈红卫语音:“孙飞,说实话,不管我现在经济状况如何,请你一定要相信,我们之间这种作为朋友的了解、信任的基础。……就关于这件事情,说实话,我跟我爱人两个,我们都是一致的,都觉得很抱歉,说实话,觉得在这个问题上,让你现在处于这个状况,我们觉得真的就是有点很愧疚的。……”

经询,宋彦军称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赵总”指的是案外人赵俊韬,孙飞本来是想联系赵俊韬向陈红卫出借款项,后来没有办成,宋彦军和赵俊韬凑齐1300万元后,自宋彦军的账户、以宋彦军名义出借。经查,宋彦军提供的孙飞与陈红卫的全部聊天中,没有提到“孙飞入股”、“孙飞交纳股权转让款”等与入股文博和光公司有关的内容。

原审中,陈红卫、王钟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仅称不认可证明目的。再审发回重审中,陈红卫称聊天记录中有篡改的地方,但未对篡改的语句向法院具体说明。对于聊天记录中涉及的抵押贷款、出售房屋筹款,陈红卫在原审中称孙飞曾提出要借款入股,故陈红卫提供了其收藏的画给孙飞作抵押,后孙飞提出退股,陈红卫曾同意付给孙飞一定利息,故提到出售房屋一事。陈红卫在再审发回重审中称由于孙飞向案外人借款(并非为支付本案的13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借款),出于朋友关系,陈红卫在与王钟琦商量后,同意将房屋出售帮孙飞还款。

另外,宋彦军申请孙飞作证。孙飞出庭作证称:2015年5月份,陈红卫、王钟琦为还房贷、经营学校询问孙飞是否能找人借款,孙飞找到宋彦军向陈红卫、王钟琦出借了款项,但借款事宜均由孙飞联系,宋彦军和陈红卫、王钟琦未直接联系,后宋彦军和陈红卫见过面,孙飞向陈红卫告知宋彦军就是出借款项之人。孙飞在原审中两次出庭作证,其两次证言中对于宋彦军与陈红卫、王钟琦见面的时间、人数有出入,对当时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逾期还款利息也有出入。

陈红卫、王钟琦对于孙飞的证言不认可,认为孙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孙飞在原审中的第一次、第二次陈述以及宋彦军本人陈述均存在不一致。

又查,孙飞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陈红卫、王钟琦提起另案诉讼,主张陈红卫、王钟琦返还因生活、经营、改造文博学院等向孙飞的借款本金316.21671万元及利息。在该案件中,陈红卫、王钟琦否认向孙飞借款。孙飞提交了转账凭证(非本案涉及的转账凭证)等证据。2018年12月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判定孙飞与陈红卫、王钟琦成立借贷关系。判决书载明,孙飞曾向法院提交上述第十二项和第十三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向陈红卫索要欠款的事实。经询,孙飞表示上述聊天记录系其向陈红卫催要另案的债务,但可以反映双方的完整聊天。

陈红卫、王钟琦提交工商登记材料、照片等证据,证明孙飞系文博和光公司股东,并参与该公司的经营,从而证明1300万元系孙飞委托宋彦军向陈红卫支付的股份转让款。陈红卫、王钟琦申请证人王某、杜某、刘某作证。王某、杜某、刘某出庭作证称孙飞对证人说其系文博和光公司的股东,以2000万元出资入股。宋彦军对王某、杜某、刘某的证言不予认可。

工商登记档案显示:文博和光公司的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陈红卫1人;2015年9月2日,文博和光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0万元,股东变更为陈红卫、孙飞;2015年9月2日,文博和光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陈红卫、孙飞组成新的股东会,增加注册资本4800万元,其中陈红卫增加出资2800万元,孙飞增加出资2000万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其中陈红卫货币出资3000万元,孙飞货币出资2000万元,孙飞、陈红卫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文博和光公司章程载明,陈红卫认缴3000万元,孙飞认缴20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均为2032年4月6日。

经询,陈红卫表示文博和光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增资时,其本人并未实际增加投资。陈红卫还称,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均由孙飞办理,陈红卫只是在白纸上签了名。陈红卫认为本案涉及的1300万元系孙飞为购买陈红卫的20%股权应支付的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一部分,孙飞还应再支付2000万元的增资款。关于本案争议1300万元的去向,陈红卫、王钟琦称已用于文博和光公司经营。

审理中,陈红卫、王钟琦也提交了陈红卫与孙飞的多次微信聊天记录,部分与宋彦军提交的重合,部分系宋彦军未提交。其中,2015年10月21日,陈红卫文字:“你不是说不希望有第三个股董(东)吗?项目合作是另一件事,作为主要投资人之一你打算投入多少资金近(进)来也要明确并履行责任和义务是吧。否则你向(像)马云一样,做一个运营者出现,我这样理解对吗?不懂请多指教!”孙飞回复了多条信息,表示其需要“理一理”。陈红卫文字:“那你的投入资金打算是多少呢?”孙飞文字:“我会尽力,先理清吧。”陈红卫文字:“你还是咨询一下律师吧!”

另查,陈红卫、王钟琦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宋彦军称王钟琦系文博和光公司的财务人员。陈红卫称王钟琦只是与文博和光公司具有合作关系的“文博中心”的教务助理,偶尔做过出纳。根据工商档案材料,王钟琦一直为文博和光公司的监事。

宋彦军于2016年10月9日提起本案原审诉讼并实际预交了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宋彦军与陈红卫、王钟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理由如下:根据宋彦军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本案涉及的1300万元转账发生之前,孙飞与陈红卫就“抵押借款”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双方就借款的金额、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特定化等问题均进行了讨论和确认;双方确认“需要的现金”数额为1300万元,与本案转账金额一致;陈红卫向孙飞提供的账号是本案1300万元转账的接收账号,陈红卫还在转账之后对收到款项的情况予以确认;孙飞在微信中多次向陈红卫催要还款,多次提到借款1300万元的数字,陈红卫未予否认,未对其为付款主体提出异议;孙飞提出需要支付利息之后,陈红卫与孙飞协商出售陈红卫名下房产筹款,而且设定的卖价恰为1300万元,若该债务的债务人为孙飞,则陈红卫的上述行为显然不合常理;陈红卫称涉案1300万元系孙飞应向陈红卫本人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之一部分,但未提交双方对于收购股权的文件,也与文博和光公司股东会决议中孙飞“认缴”出资、缴纳期限为2032年4月6日不符;在陈红卫所称“股权转让款”已经部分到位(2015年6月1日)、文博和光公司股东登记已经进行了变更(2015年9月2日)的情况下,陈红卫却在2015年10月21日询问孙飞准备投入资金的数额,与常理不合;若如陈红卫所述1300万元系孙飞本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甚至还有欠付700万元的情况,则孙飞向陈红卫催要该款时,陈红卫完全可以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但陈红卫却从未提出这种主张。

综合上述分析可见,宋彦军向陈红卫转账之前,孙飞作为介绍人已与陈红卫对借款数额、转账账户、抵押物情况进行了确定,陈红卫实际使用了该笔款项,即便陈红卫与孙飞之间存在股权、经营等争议,应由陈红卫与孙飞依法解决,陈红卫不能以此为由对抗宋彦军的债权请求权。至于宋彦军与陈红卫实际见面与否,亦不影响宋彦军与陈红卫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宋彦军与陈红卫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事实上已经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宋彦军向陈红卫履行了出借义务,陈红卫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对宋彦军主张的本金1300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就利息一节,由于宋彦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借款期限及利息达成一致或有过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仅支持宋彦军向陈红卫提起诉讼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宋彦军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陈红卫对宋彦军的债务是否为其与王钟琦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由于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钟琦与陈红卫有共同经营的行为,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钟琦应与陈红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陈红卫、王钟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彦军借款一千三百万元。二、被告陈红卫、王钟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宋彦军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一千三百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开始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三、驳回原告宋彦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陈红卫提交了一份航班机票历史订单截图,证明2015年5月份之前陈红卫与王钟琦应孙飞邀请前往青岛,2015年6月1日返回北京,宋彦军称5月拿到字画,此后将画退给了孙飞,但陈红卫期间不在北京,不可能将画提供给对方。宋彦军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

宋彦军再次申请孙飞出庭作证,证明陈红卫与宋彦军之间的借贷事实以及孙飞与陈红卫之间就案涉借款的沟通情况。陈红卫对孙飞的证言不认可,认为孙飞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与陈红卫有其他纠纷,不具有证人资格,其多次陈述存在矛盾之处。

另查,本案原审审理期间,法庭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宋彦军所提交的孙飞与陈红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了质证,并当庭播放了部分语音聊天内容,陈红卫认可微信记录中“陈步一文博院院长”是其本人的微信号,当庭播放的微信语音是其本人说的。陈红卫主张相关聊天录音有删减,但经法庭询问后又表示“经核对,没有删减”。本院二审庭审中,经法庭询问,陈红卫表示因手机损坏,无法提供其与孙飞之间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在原审所提交的是2015年8月以后的聊天记录,之前的没有了。

二审庭审后,陈红卫、王钟琦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调取宋彦军的就医记录、孙飞与宋彦军以及孙飞与陈红卫在2015年5月至6月间与案涉1300万元款项相关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对此,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二审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宋彦军与陈红卫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以及王钟琦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合评判如下:

宋彦军与陈红卫之间是否存在借贷事实。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宋彦军主张其与陈红卫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为此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陈红卫、王钟琦则辩称陈红卫与宋彦军之间没有借款的合意,案涉1300万元是孙飞支付给陈红卫的股权转让款。但根据孙飞与陈红卫之间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在宋彦军向陈红卫转账案涉1300万元之前,孙飞与陈红卫曾就以书画“抵押借款”及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等事宜进行过多次沟通和确认,孙飞阐明了出借人系孙飞的朋友,且询问陈红卫“五月底你需要用的资金数是多少”。陈红卫确定金额后,于2015年5月27日通过微信向孙飞提供了其银行账户信息。2015年5月29日,宋彦军名下银行账户分三次向陈红卫所提供的银行账户共计汇入800万元。2015年6月1日宋彦军又分二次向陈红卫银行账户共计汇入500万元,当日陈红卫通过微信向孙飞确认已收到相应金额钱款。此后,孙飞向陈红卫催要还款,多次提到借款金额1300万元,陈红卫未予否认,亦未对该钱款的性质提出异议。同时,陈红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案涉1300万元转账前后,孙飞曾与其洽谈或协商购买其所持有的文博和光公司股权的事宜,且陈红卫就案涉1300万元是孙飞支付给其股权转让款的辩解,与文博和光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载的公司系增加注册资本等实际不符。陈红卫主张宋彦军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存在被孙飞严重删减、伪造、编造的情况,但未能提供有力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对本案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妥。陈红卫在二审期间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其与王钟琦的相关辩解亦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信。对于孙飞的证言,与本案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虽然宋彦军与陈红卫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根据目前在案的证据,宋彦军所主张的其与陈红卫之间存在1300万元的借贷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本院认定该事实存在。关于借款利息问题,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相关处理意见。

王钟琦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涉借款发生在陈红卫与王钟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红卫、王钟琦称案涉1300万元用于了文博和光公司的经营,王钟琦为文博和光公司的监事,其与陈红卫有共同经营公司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陈红卫对宋彦军的债务属于陈红卫与王钟琦的夫妻共同债务,王钟琦应与陈红卫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红卫、王钟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由陈红卫、王钟琦负担(本案被再审发回重审时,原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0元未退还陈红卫、王钟琦,现该款转为重审后陈红卫、王钟琦应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栋

审 判 员  张 明

审 判 员  赵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子俊

法官助理  詹晓莉

书 记 员  王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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