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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永文与正蓝旗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再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永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泉,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明,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蓝旗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上都镇。

登记法定代表人:栗喜来(已故)。

许永文与栗喜来、李晓明、正蓝旗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京0116民监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因栗喜来已于2016年3月27日死亡,许永文在再审过程中撤回对栗喜来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8)京0116民再15号民事判决,许永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永文于202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永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永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0元,减半收取23035元,由上诉人许永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赵 晖

审 判 员  孙 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明正

法官助理  詹晓莉

书 记 员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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