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永文,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泉,北京市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明,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蓝旗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上都镇。
登记法定代表人:栗喜来(已故)。
许永文与栗喜来、李晓明、正蓝旗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京0116民监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因栗喜来已于2016年3月27日死亡,许永文在再审过程中撤回对栗喜来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18)京0116民再15号民事判决,许永文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永文于202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永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永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70元,减半收取23035元,由上诉人许永文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明
审 判 员 赵 晖
审 判 员 孙 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明正
法官助理 詹晓莉
书 记 员 徐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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