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楼****。
法定代表人:崔玉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侠,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明,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交公司申请: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0287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1.中交公司尽到了关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2.中交公司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并未约定中交公司应向其支付年度绩效奖金,该奖金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范围。3.王某某未出勤期间,并未向申请人提供劳动,不应取得该期间劳动报酬。
王某某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中交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0287号仲裁裁决:一、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零一百六十九元九角八分;二、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某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二千六百七十元;三、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某某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绩效工资(奖金)一万四千九百一十八元六角二分;四、驳回王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朝阳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认定和实体裁决,不超出朝阳仲裁委行使裁量权的合理范畴。中交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任何一种情形。
综上,中交公司主张的撤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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