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市京东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
负责人:李军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永,北京市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甄玉姣,女,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市京东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开公司)与被申请人甄玉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东开公司申请称:撤销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5975-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第一,京东开公司为国有企业,承担为光机电科技园区内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工作,京东开公司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园区内的物业服务并由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支付费用,京东开公司始终注意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2020年初因为新冠疫情影响,京东开公司承担了大量的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也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从而导致了相应资金延迟支付给京东开公司,至2020年9月10日才支付了京东开公司300万元,2020年9月14日,京东开公司将甄玉姣在内的员工工资全部按照原标准予以发放,甄玉姣也收到相应工资,所以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第二,发放奖金情况是根据当年经营状态由单位经理办公室谈论后决定,并非每年都有,且2018年度奖金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奖金差额问题,后因为公司经营困难,2019年至2020年不存在奖金,2020年初又遭遇新冠疫情,公司经营更加困难,更无奖金发放。第三,新冠疫情期间,京东开公司已经安排甄玉姣休7天年休假。
甄玉姣辩称,同意案涉仲裁裁决,不同意京东开公司的申请请求与理由。
经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0]第5975-2号仲裁裁决:一、京东开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甄玉姣2020年6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工资差额2164.3元;二、京东开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甄玉姣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度奖金差额2799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年度奖金14625元;三、京东开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甄玉姣2020年1月1日至8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614.62元;四、驳回甄玉姣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本案中,京东开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未考虑疫情因素,故要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京东开公司主张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有误系基于事实认定问题提出,就事实问题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属于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案审查范畴。因此,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应予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对京东开公司关于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市京东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市京东开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龚勇超
审 判 员 孙承松
审 判 员 杜丽霞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惠炳
书 记 员 刘 鸽
书 记 员 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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