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旧城街**。
法定代表人:刘东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雪丽,女,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宽,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于宝仁,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人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绿都公司)与被申请人于宝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绣绿都公司申请称:撤销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285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仲裁委已经查明于宝仁2019年、2020年已休年假,却裁定锦绣绿都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20.69元,该裁定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相悖。锦绣绿都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不存在仲裁委计算的周六日加班13天,裁决周六日加班工资与考勤记录内容不符。
于宝仁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平谷仲裁委)作出京平劳人仲字[2020]第2851号仲裁裁决:一、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于宝仁未休年休假工资1820.69元;二、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于宝仁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06.9元;三、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于宝仁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1972.41元;四、驳回于宝仁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锦绣绿都公司主张其提交的考勤表中不存在于宝仁周六日加班的情况,该主张属于仲裁机构事实认定的范畴,不属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锦绣绿都公司主张仲裁裁决违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经审查,仲裁裁决不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锦绣绿都公司的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锦绣绿都公司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锦绣绿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蒙 瑞
审 判 员 金妍熙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世洋
法官助理 俞 洁
书 记 员 赵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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