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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加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2021-03-0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58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进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李加阳,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加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圣象装饰公司申请称: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943号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圣象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表示因李加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其需在该诉讼程序中应诉答辩,故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圣象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梦琦

书 记 员  杜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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