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进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强,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王文昌,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申请人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象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文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圣象装饰公司申请称: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22940号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圣象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表示因王文昌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应诉讼,其需在该诉讼程序中应诉答辩,故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圣象装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圣象全时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侯 军
审 判 员 田 璐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欣欣
书 记 员 崔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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