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苑**院(内六二0研究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雷玉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营帅,女,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贾某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帮尔带公司)与被申请人贾某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帮尔带公司申请:1.撤销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0652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贾某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做出的仲裁裁决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存在违法情形”事实认定错误。贾某方旷工5天,已构成帮尔带公司“服务人员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仲裁裁决中贾某方2020年7月15日至7月23日期间工资3218.39元计算错误。贾某方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信息。
贾某方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帮尔带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0年12月31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0652号仲裁裁决:一、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方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期间工资八千元、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期间工资三千二百一十八元三角九分;二、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一万六千元;三、驳回贾某方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朝阳仲裁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认定和实体裁决,不超出朝阳仲裁委行使裁量权的合理范畴。帮尔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任何一种情形。
综上,帮尔带公司主张的撤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帮尔带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胡新华
审 判 员 高 贵
审 判 员 郑吉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乔文鑫
书 记 员 陈 萌
书 记 员 郑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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