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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荟指拾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商萌民事裁定书

2021-04-27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特9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荟指拾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嘉园C区17号楼底商2层2036。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波,北京市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商萌,女,1997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北京荟指拾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指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8687号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荟指公司申请请求:1.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8687号裁决书。2.依法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却有错误。裁决书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据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错误的。2020年,是新冠疫情肆虐的一年,荟指公司是教育培训组织,由于疫情及北京教委的政策,荟指公司停工停业。新冠是不可抗力,对教培行业是毁灭性的打击,荟指公司没有及时发放工资没有主观恶意,是由于遭受了不可抗力,故适用本条法律错误。二、商萌隐瞒了事实和证据。荟指公司同意2月按原工资数额发放,3月减半发放工资是附条件的,就是延期发放工资,商萌不能认可了金额,不认可时间。如果认可了时间,单位就没有拖欠工资。荟指公司一直是守法企业,只是由于遭遇了不可抗力的新冠疫情才引发了劳动争议,离职员工有六名,调解和解了4名,都是在各退一步及基础上调解的,分担了疫情的伤害,以上事实,请法庭裁量,撤销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庭审中补充意见:本案不适用于一裁终局,商萌的裁决数额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是因为商萌自己提出离职的。

商萌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商萌于2020年4月13日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荟指公司:1.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10日期间工资18482.75元;2.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2003.57元;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10.24元;4.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552.9元。朝阳仲裁委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0]第18687号裁决:一、荟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商萌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期间工资一万八千四百八十二元七角五分;二、荟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商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万三千三百一十三元一角六分;三、荟指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商萌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六百一十二元一角;四、驳回商萌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荟指公司认可确未按时支付商萌工资,因此仲裁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并无不当,荟指公司主张系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支付工资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荟指公司主张商萌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但其并未就其主张提供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其该项理由不予采信。关于荟指公司上诉提出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每项裁决金额均未超过12个月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因此本案仲裁裁决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关于荟指公司提出系商萌单方自动离职的事由,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荟指公司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荟指拾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荟指拾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茵

审 判 员  金妍熙

审 判 员  张海洋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沈 力

法官助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张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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