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谌紫宜与张爱青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1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0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谌紫宜,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雨师,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奇川,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毕和平,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史彩霞,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爱青,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谌紫宜因与被申请人毕和平、史彩霞、张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7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谌紫宜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存在程序违法,致使再审申请人未能参加诉讼,在事实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其律师长期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再审申请人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原审法院只向再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邮寄送达,原审法院保全查封的房产中承租人了解再审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原审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定利息标准有误,适用法律错误。2017年《协议书》就双方之间的债权达成新的合意,并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认定利息标准过高。三、原审法院保全的财产价值数额明显超出申请保全的数额,超标的保全系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裁定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向谌紫宜的户籍所在地及保全查封的谌紫宜房产所在地均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被退回后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上并无不当。谌紫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利息标准有误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7年《协议书》系双方对史彩霞、张爱青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毕和平进行约定,并未更改双方的利息计算标准,故原审法院依据该协议及《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等认定利息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另谌紫宜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超标的保全问题,不属于法定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综上,谌紫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谌紫宜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