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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林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0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汤某,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福月,北京冠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1,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2,男,194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某,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3,女,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4,男,199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潘某5,男,199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述六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威,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被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雪,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汤某因与被申请人潘某1、潘某2、林某、潘某3、潘某4、潘某5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某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从其他债权人处获得潘某6的遗产线索,提交新证据证明原审法院认定潘某6的遗产范围明显与事实不符,请求重新认定遗产范围。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潘某1与潘某6共同经营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某6收取借款后将借款全部用于上述两公司的生产经营,因此本案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潘某1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六被申请人在原审中故意隐匿并虚假申报潘某6的遗产,导致原审法院未能如实认定遗产范围,潘某2、林某、潘某3、潘某4、潘某5存在侵占遗产的行为,因此上述五人的放弃继承声明不应被法院认定,均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审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六被申请人提交意见称:一、再审申请人未依法于上诉期内上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放弃。二、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即使原审法院认定的遗产范围不完整,也不会对再审申请人依据原审生效判决向潘某1主张权利造成任何损害。故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遗产继承人潘某1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已保护了债权人汤某的合法权益,至于汤某提交新证据证明潘某6有其他遗产继而对遗产范围提出异议可另行解决。另,汤某申请再审称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申请人存在隐报、侵占遗产的行为等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汤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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