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毛赛男,女,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逾,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清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院**楼**********以及****。
法定代表人:黎瑞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石,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杜波,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再审申请人毛赛男因与被申请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杜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0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毛赛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聪霄
书 记 员 李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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