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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方桂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3-0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0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祖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向阳,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方桂侠,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审被告:曹阳,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审被告: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屠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鸿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园区)iv>

法定代表人:方桂侠,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桂侠、原审被告曹阳、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鸿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8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以其已另案起诉且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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