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路******。
法定代表人:张祖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向阳,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方桂侠,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审被告:曹阳,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原审被告: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屠强,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鸿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园区)iv>
法定代表人:方桂侠,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方桂侠、原审被告曹阳、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鸿大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68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以其已另案起诉且法院已立案受理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强宏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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