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北极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乾安路**院**楼01-07。
法定代表人:杨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明岩,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久儒,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远青,北京中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北极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明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民初2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北极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应予以发回或改判。原审判决存在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原审法院仅通过再审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据等便直接进行了借款事实的认定,但未就款项来源、双方之间关系、借款原因等进行事实调查,造成本案进行了事实的错误认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款合同、收条均为被申请人掌握印章期间形成,均系被申请人伪造。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作为收款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向案外人出具了多份收据,此收据充分证明了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了申请人的各项印章、证照和经营,双方之间并非借贷关系。原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其再审申请应裁定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本案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申请再审。申请人所提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六规定情形的再审理由,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
关于申请人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之情形的再审事由,申请人提交了有被申请人签字的为案外人出具的收据、录音光盘、申请人单位账户对账单等作为新证据。上述证据材料尚无法明确证明申请人关于双方前期系合作租赁关系,后期系经营权转让关系的主张。对于被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形成期间掌握了各项印章、证照和经营的主张尚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且申请人应对他人使用公司印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尚未达到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程度,并且申请人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驳回其再审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北极村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秋庆
书 记 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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