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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涛等与刘松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0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3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马涛,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红,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夏禄书,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红,北京市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洪涛阳,男,1967年2月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松,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渝**。

原审被告:北京实友书苑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师家坟村****。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

再审申请人马涛、夏禄书与被申请人洪涛阳、刘松、北京实友书苑文化交流中心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1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涛、夏禄书于2021年3月1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涛、夏禄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涛、夏禄书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陈剑华

审 判 员  孙颖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秋庆

书 记 员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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