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燕芬,女,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周付珠,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玮,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再审申请人李燕芬因与被申请人润木财富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王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3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燕芬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对持有公司股份及本案借款事实均未参与亦不知晓。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上的签字并非再审申请人本人笔迹,本人亦从未授权他人代签,也没有进行过实际的注资行为。二、原审法院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即公告送达,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邮寄送达时未填写联系方式,未审核邮寄投递的操作是否符合要求,未向再审申请人服务处所送达,单方宣判,宣判后即直接公告送达原审判决等,违反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借款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属无效合同,起诉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怠于行使担保权利,原审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违法送达。四、本案遗漏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且未追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五、被申请人系职业债权人,存在故意隐瞒再审申请人联系方式的情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燕芬申请再审称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字,其亦从未授权他人代签,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李燕芬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送达违法,经审查,原审法院送达程序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李燕芬对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7民初8486号民事判决提出异议,因该判决属于另案生效判决,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至于李燕芬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燕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燕芬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孙颖颖
审 判 员 陈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车艳丽
书 记 员 孙国芳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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