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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洲与陈诗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4-2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申1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亚洲,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来,山东智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诗欢,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伟,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华宝,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陈亚洲与被申请人陈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亚洲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陈亚洲于2021年4月1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亚洲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亚洲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陈宏伟

审 判 员 温云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娉婷

书 记 员 宋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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